甘肃省司法厅部署开展司法鉴定行业清理整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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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司法厅部署开展司法鉴定行业清理整顿工作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0-04-08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和司法部、省司法厅“双严”文件精神,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27号)要求,省司法厅于近日下发通知,决定自2020年4月1日起,分动员部署、开展自查、全面核查、清理整顿、验收总结等五个阶段,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清理整顿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是严把准入关,全面核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准入条件是否合格,执业许可证是否齐全、有效,业务类别是否属于法定登记范围。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撤销登记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司法鉴定机构某一类别的在岗执业司法鉴定人实际少于3人的,依法撤销该执业类别;仪器设备配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停止执业并限期3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该执业类别;《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对没有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在司法鉴定机构兼职的公务员,由所在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清理和解聘;对辞职或退休的公务员,原系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未满3年,其他公务员未满2年,在司法鉴定机构兼职的,由所在鉴定机构进行清理和解聘。

  二是严格质量监管,全面核查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开展情况,近几年能力验证结果反馈情况,第三方能力评估、文书质量评查开展情况。严格贯彻落实《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司规〔2019〕4号),建立工作台账,制定工作计划,认真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具备而不具备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的,停止执业并限期整改。2020年10月30日后仍未通过的,依法注销其相应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严格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和省司法厅《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实施意见》,全面核查第三方评价工作:对司法鉴定机构同一鉴定事项连续两次能力验证结果为不合格的,停止执业并限期6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基本能力要求的,予以注销;通过文书质量评查发现司法鉴定人能力水平存在严重不足,停止执业并限期6个月内整改,整改后经省司法厅委托省司法鉴定协会或市司法局组织专家评审认为仍不能胜任司法鉴定工作的,予以注销。

  三是严格执业监管,全面核查有关司法鉴定投诉、举报、信访等处理情况,严格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监督。对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对“金钱鉴定、人情鉴定、虚假鉴定、挂名鉴定”或者鉴定意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和公信力的行为,要坚决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发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撤销登记。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委托;违反司法鉴定程序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违规设立接案点等不正当行为;违反司法鉴定人负责制,按照委托人的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司法鉴定意见;故意提高或降低伤残等级等虚假鉴定;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出租、出借、转让执业许可证;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违反司法鉴定文书格式要求;违法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等。

  《通知》明确要求,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对于存在问题的,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于核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坚决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对已经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可以责令限期达标,在规定限期内仍不能达标的,要坚决注销;对积压的投诉案件,要集中清理,尽快结案。省司法厅将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联合省司法鉴定协会适时通过组织座谈、电话沟通、随机抽检等形式,对各市州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贯彻落实不力的,将予以通报。

  通过清理整顿工作,旨在进一步严格司法鉴定准入管理,加强执业监督,严肃查处和有效预防“金钱鉴定、人情鉴定、虚假鉴定、挂名鉴定”等违法规范行为,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提高司法鉴定服务质量和社会公信力,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甘肃省司法厅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