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骑马时摔伤 经营者、管理者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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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骑马时摔伤 经营者、管理者应担责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2-04-24

  近日,甘南州中院审结了一起身体权纠纷上诉案件。


  案情简介


  吴某在某县景区骑乘张某所牵的马匹时,从马背上跌落受伤。吴某就张某造成其骨折产生的经济损失索赔未果,以身体权纠纷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县景区管理中心、某镇人民政府连带赔偿吴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万余元。
  

  一审法院结合本案事实,认定张某作为马匹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骑马项目是一项高危险运动,应当预见在骑马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自身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某县景区管理中心与某镇人民政府作为景区的管理者未尽到管理义务,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张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甘南州中院,请求支持其上诉请求。甘南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张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游客在景区旅游消费,要加强自身保护注意义务。景区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提供安全护具,告知安全注意事项,消除安全隐患,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吴某作为旅游消费者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张某作为经营者,某县景区管理中心与某镇人民政府作为景区的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启示


  众所周知,游客在进行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娱乐项目时,安全第一,量力而行,切莫贪图一时愉悦,将安全抛之脑后,发生事故追悔莫及。也提醒旅游经营者、管理者切实做到安全提示和保障义务,让游客乘兴而来,平安而归,共同营造安全的旅游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