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波: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 切实将宪法精神贯彻落实到司法实践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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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波: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 切实将宪法精神贯彻落实到司法实践中来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1-12-06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

切实将宪法精神贯彻落实到司法实践中来

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张海波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对宪法的性质、地位、权威、实施及宣传教育等作出了一系列的重要论述。指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指出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也是我国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强调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等等。这些重要论述,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和宪法实践的丰富和发展,我们要学习好、领会好、贯彻落实好。

  第一,要始终坚定宪法自信。宪法自信是制度自信的必然要求和集中体现。现行宪法颁布以来,我们为什么能够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什么能够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为什么能够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什么能够在抗击新冠疫情等斗争中取得重大胜利,离不开宪法的保证和推动。实践证明,我国宪法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我们要有自信、有底气、有定力,坚决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决不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走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要加强宪法教育宣传,落实宪法宣誓制度,激励引导广大干警坚定宪法信仰,自觉遵守宪法、捍卫宪法。要结合司法审判,灵活多样地开展宪法宣传活动,推动宪法走入生活、深入人心。  

  第二,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党百年奋斗十大历史经验的第一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对如何坚持党的领导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有机统一,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三统一、四善于”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彻底认清“党大还是法大”等伪命题,认清西方国家所谓“政治中立”“法官不党”的虚伪本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要把提升“政治三力”作为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来抓,教育引导干警对“国之大者”做到心中有数,增强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政治自觉、行动自觉。 

  第三,要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宪法的权威在于实施。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是人民法院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具体实践。全省各级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会“十一个坚持”的深刻内涵,切实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深入推动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开展,持续净化社会环境;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打造美丽中国、绿色发展的“西部样本”;突出铸魂祛病强肌扬威,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努力锻造过硬队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