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衡量一个地方营商环境好坏的重要指标。2022年1月至2月,甘肃省酒泉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55.6%,制造业同比增长102.9%。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上的新突破,与辖区优良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密不可分。
近年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创新工作方式,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让企业安心、定心、舒心,持续赋能企业高质量发展。
精准“把脉”金融争议
集中调研辖区20家重点企业,深入企业对接、调研、座谈,听取民营企业的司法诉求,举行辅导讲座,现场“把脉问诊”……这是酒泉中院主动靠前服务,让企业甩掉内部包袱干事业,一心一意谋发展的生动实践。
2022年3月,酒泉市首个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成立。酒泉中院与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酒泉银监分局签署《协作备忘录》,联合成立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推进酒泉市金融纠纷在线诉调对接,确保矛盾纠纷有效分流、源头化解。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聚集了企业内部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金融机构与法院等多方力量,致力于企业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在嵌入式解纷机制下,可寻求法院提前指导,诉前调解金融纠纷。”酒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院营商办主任张春妍介绍说。
“在酒泉中院加强与金融机构协作,建立程序规范化、标准统一化、沟通长效化的衔接工作机制。”2022年1月,酒泉中院在全省法院涉金融不良资产案件河西片区督办推进会上交流介绍了工作情况。
酒泉中院建立的多元化解、调审衔接的“两位一体”模式,将多方合力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有利于实现解决纠纷争议的“独角戏”向多部门协同发力“大合唱”的转变,帮助企业、金融机构维护和谐关系。
“没想到这么快就能执行到位,法院的效率坚定了我们企业发展的信心!”2022年3月24日,在企业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后,当事人连连称赞。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酒泉分行与被执行人甘肃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酒泉中院执行局执行。
经查明,被执行人甘肃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除用于抵押的1000余亩耕地外,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遂决定将用于抵押的1000余亩耕地进行评估拍卖,用于偿还执行款。
酒泉中院执行局及时启动评估程序后,于2月14日挂网进行司法网络拍卖。最终,竞买人刘某以最高价竞得该耕地,并交纳了全额竞拍款。
为保障竞买人刘某不误农时,酒泉中院执行局及时与申请执行人某银行酒泉分行、被执行人甘肃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竞买人刘某等进行确认,并将移交裁定向各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及时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附属设施、道路、线路、水渠、机井、高效灌溉设施等进行了清理移交。移交结束后,酒泉中院将本次拍卖款扣除相关费用后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发放,最大限度的保护了申请执行人及竞买人的权益。
案件转到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在认真研判案情的基础上,联系当事人,摆法条、举例子、谈风险……经多番电话沟通、当面调解后,两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高效精准执结涉企纠纷是作为酒泉中院执行局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服务的内容之一。”承办法官说道。
酒泉中院充分释放审执效能,每季度定期开展专项集中执行,切实提升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纠纷案件执行成效,保障案款及时兑现。2021年,酒泉中院涉民营企业案件执结率为94%,年度执行工作位居全省前列。
助力企业涅槃重生
2022年春节刚过,酒泉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已是一派繁忙景象。
在酒泉中院破产合议庭的督促和监督下,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未审核通过的异议债权人阿拉尔市某国有投资公司,指派法定代表人、财务和审计人员对化工公司全部账目进行为期10天的核查,并召开会议,对核查问题进行逐一答复,在债权基本确认的情况下,化工公司根据招商引资洽谈情况向酒泉中院提交了将破产清算转为重组的申请。
酒泉中院充分运用府院联动机制,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反复沟通联系,多次召开有关会议。同时指导管理人开展债权审查、异议债权处理,以及破产财产管理、变价、分配等各项工作。
近年来,针对破产案件矛盾多、处置难、周期长等问题,酒泉中院采用因案分类施策的工作方法,灵活启用企业破产重整识别机制,提供细水长流式服务。
“对于‘僵尸企业’的破产,采取‘一案一策’。我们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症下药,以盘活资产为目标引进新鲜力量,让企业重新焕发生机。”酒泉中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审管办主任董海介绍道:“对于仍有持续经营价值可能性的企业,我们要尽可能适用重整方式进行救治,循序渐进,统一案件处置标准、简化案件处理程序,提振管理人工作信心。”
2021年,酒泉中院就通过重整方式救活甘肃省光伏发电行业首例破产重整企业——金塔某光电有限公司。
金塔某光伏项目工程总造价超过10亿元,2018年以来,过高的财务成本导致金塔某光电有限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截至2020年7月,该企业被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的长期未结案件标的额已有近10亿元,到期债权无法清偿,资产负债率高达123.07%,已严重资不抵债。
酒泉中院从裁定受理该案至裁定终止重整程序,仅历时104天,效率之高受到各方的一致好评。
此外,结合光伏发电行业特性,酒泉中院在办案过程中,准许企业继续经营并由原运维单位继续维持光伏电站运营,增强了债权人和重整意向投资人的重整信心,同时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税收部门共同参与,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协调各方力量有效推动重整程序有序进行,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截止2021年,投资人的偿债资金已经全部到位,绝大多数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如约得到清偿。
平等保护为企业撑腰
2019年1月28日,被告酒泉市某单位以原告酒泉市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小区B区住宅楼与规划审批不符,系违法建设;其与酒泉某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协议确定的销售单价计算违法收入0.12亿元,违法建设1#综合楼工程造价为0.18亿元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同年7月3日,被告通知原告缴纳其他一般罚没收入及其他一般罚没收入合计0.13亿元。两日后,原告足额缴纳罚款。
2020年1月13日,被告再向原告作出并送达催缴通知书,以原告未缴纳因逾期而产生的加处罚款为由让其尽快缴纳。原告对该催缴通知书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的催缴通知。酒泉市某单位不服一审判决,向酒泉中院提起二审。
酒泉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依法向被上诉人送达缴款通知书,未履行告知缴纳罚款的银行及帐户的职责,没有提供必要的自觉履行的条件,履行期限应当从送达缴款通知时计算指定履行期限。被上诉人收到指定缴纳罚款的银行及帐户的缴款通知后积极缴纳罚没款,应认定为在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的义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至此,该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有力的保障。
“我们差点多交不该交的90万元罚款,为了这案子,法官跑了好多次,调查、协调,费了很多心血。”该案得以妥善化解后,企业委托代理人李某深有感触地说道。
平等保护并不是一句空话,而是体现在每一个案件中。酒泉中院坚持平等保护原则,让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有力的保障,对贯彻平等保护理念,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