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妇联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旨在推动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助推全省家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优化未成年人家庭成长环境,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更加全面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意见》从十六个方面对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进行了规范,包括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适用范围、教育内容、教育形式、督促落实、跟踪回访、法律后果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职不当、不力等情形,依法责令、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一定时间的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和引导其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意见》提出,家庭教育指导以单独辅导、家庭辅导、团体辅导的形式展开,采用课堂教学、实境教育、网络指导等方法手段,围绕法治教育、家庭教育理念、树立正确价值观、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等,引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正确开展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意见》强调,教育、民政、妇联等部门要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和帮助,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办案机关和民政、妇联等部门要加强与教育、卫健、村(居)委会等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信息共享、联合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未成年人保护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