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律师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律师系列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律师专业技术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在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律师业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中级3个层级,名称依次是: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分别与专业技术内部岗位等级相对应,一级律师对应一至四级,二级律师对应五至七级,三级律师对应八至十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本系列初级职称(四级律师),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四级律师对应十一至十二级。
第五条 本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的下列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评价相应层级职称。
(一)全省作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临夏州引进人才。
第二章 品德条件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品德有问题:
(一)在工作及其它场合,有损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律师行业职业行为规范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经获得职称的,撤销职称。同时,用人单位可按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一级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专业能力。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对国内外法学理论有深入的研究,精通法律知识和律师实务,系统全面掌握与律师工作相关的学科知识,具有引领本专业前沿发展水平的能力,能正确运用法学理论分析复杂疑难案件,解决重大的法律事务,并在业务研究、大案指导、业务评审中起骨干作用,得到业内同行专家认可。
第十一条 技术能力。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奖励或表彰。
(二)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具有组织、领导律师业务领域重大课题研究的学术理论水平,或发表高水平的理论研究成果。
(三)对律师业务和律师管理工作提出具有重大理论与应用价值的独到见解,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或组织推广,且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四)是全省本行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十二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本专业或相邻相近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二级律师5年以上。
第十三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四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 学术水平能力。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国内核心期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了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或主持完成国家部委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
第十六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与外国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够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七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理论课题研究、案例分析等实践工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八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企业外,公职律师担任企事业单位或县以下基层单位法律顾问不少于一年。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十九条 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一)款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 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二等奖(第6名后定额人员,前5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次。
2. 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5名,前2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次,或二等奖(第2、3、4名,第1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次,或三等奖(第1、2名)1次;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1项;或承办的案件入选司法部案例库2件或被司法部评选为优秀案件2件。
3. 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名,前2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次,或二等奖(第2、3名,第1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次;或完成(前2名)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
4. 其它。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6、7名)或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5、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科技奖励二、三等奖(定额人员)任意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 作为第一律师办理过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5件以上,并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肯定,附肯定依据。
2. 参加国际性、全国法学或律师业务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入选,并获一等奖。
3. 担任市厅级以上政府或省属以上大型国有企业、大型上市公司法律顾问,为重大决策提供2条以上法律咨询意见建议,并被采纳,附采纳依据。
4. 主编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务应用价值的法学或法律专业专著(译著)1部。
5. 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1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6. 本人作为社会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件以上,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件以上。
7. 担任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法律顾问,作为主笔人有2件优秀或重点提案、议案。
8. 获市厅级表彰2次。
9. 独立或者作为课题负责人,完成律师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修改建议或者立法建议被省级以上政府采纳。
10. 作为律师机构主要负责人,组织、指导一个律师机构,使该单位的律师业务工作在全国同行业中成绩突出,并被国家主管部门评为律师业务先进集体。
11. 培养指导至少3名律师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委县政府以上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12. 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全国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3. 虽未获本条件标准所列奖项名称及名次、荣誉称号级别,但承办的案件或研究成果,社会效益明显,得到全省同行业内的充分认可,经本系列3名以上在职在岗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4. 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全国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它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凡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但业绩贡献突出,是全省行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可破格(单破、双破、多破)晋升。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十九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十九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四章 二级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专业能力。具有较高的法学专业理论水平,系统掌握法律知识和律师实务,熟悉与律师工作相关的学科知识,了解本专业前沿发展趋势。能独立开展对当前经济社会建设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律师专业理论与实务课题研究,并取得重要研究成果。
第二十二条 技术能力。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二)业务能力突出,能够独立研究、分析、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发表较高水平研究成果。
(三)本人创新的律师工作和管理方法,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或组织推广。
(四)是本行业领域的学术骨干,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二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专业或相邻相近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任三级律师5年以上。
(二)本专业或相邻相近大专毕业,从事律师工作20年以上且担任三级律师5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案例报告、课题报告、标准规范等。
第二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与外国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够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理论课题研究、案例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企业外,公职律师担任企事业单位或县以下基层单位法律顾问不少于1年。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 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一)款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 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二等奖(第3名后定额人员,前2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1项;或承办的案件入选司法部案例库1件;或承办的案件被司法部评选为优秀案件1件。
2. 省级。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第2名后定额人员,第1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完成(前5名)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3. 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
4. 其它。获县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定额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级科技一等奖(前2名)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 作为第一律师办理过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律师事项3件以上,并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肯定,附肯定依据。
2. 参加全省法学或律师业务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入选,并获一等奖。
3. 担任县级以上政府或省属以上中型国有企业、中型上市公司常法律顾问,为重大决策提供2条以上的法律咨询意见建议,并被采纳,附采纳依据。
4. 主编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务应用价值的法学或律师专业专著(译著)1部。
5. 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6. 社会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件以上,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件以上。
7. 担任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法律顾问,作为主笔人有2件优秀或重点提案、议案。
8. 独立或者作为课题负责人,完成律师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修改建议或立法建议被市级以上政府采纳,附采纳依据。
9. 作为律师机构主要负责人,组织、指导一个律师机构,使该单位的律师业务工作在全省同行业中成绩突出,并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评为律师业务先进集体。
10. 培养指导至少2名律师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单位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11. 虽未获本条件标准所列奖项名称及名次、荣誉称号级别,但承办的案件或研究成果,社会效益明显,得到同行业内的充分认可,经本系列3名以上在职在岗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2. 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3. 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它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凡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但业绩贡献突出,是行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可破格(单破、双破、多破)晋升。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三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五章 三级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专业能力。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理论水平,了解法律知识和律师实务,熟悉与律师工作相关的学科知识,熟悉法律法规,并能正确运用于实际工作中。
第三十三条 技术能力。取得律师执业证书,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优秀,受到县级以上奖励或表彰;或能够独立承办各项法律事务工作。
(二)具有参与分析处理律师业务领域重大疑难问题的学术理论水平。
(三)是本单位业务骨干,能较好地完成有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任务。
第三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专业或相邻相近大学专科以上毕业,任四级律师4年以上。
(二)本专业或相邻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任四级律师5年以上。
第三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三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鼓励人才通过培训、自学等提高外语水平。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课题研究、案例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九条 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一)款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 获市厅级表彰1次。
2. 获县级表彰2次,或获县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
3. 获市厅级科技奖励1次;或参与完成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 作为第一律师办理过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2件以上,并受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肯定,附肯定依据。
2. 参加全市法学或律师业务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入选获奖。
3. 担任乡级以上政府或中型以上企业法律顾问,为重大决策提供1条以上的法律咨询意见建议,并被采纳,附采纳依据。
4. 参与出版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实务应用价值的法学或律师专业专著1部。
5. 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法学或律师专业论文1篇。
6. 参加脱贫攻坚工作获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
7. 担任县人大代表期间,提出1条以上立法建议并被采纳。
8. 社会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件以上,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件以上。
9. 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律师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修改建议或者立法建议被县级以上政府采纳,赴采纳依据。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四十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凡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但业绩贡献突出,是行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可破格(单破、双破、多破)晋升。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九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三十九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
第四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市厅级”是“市州级”和“厅级”的简称,“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县级”指县(区、市)委、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
第四十三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名)1次,可破格申报正高职称,获国家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放宽至第5名。
第四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它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帮扶经历”包括参加工作以来有一年企业和基层工作经历即可;2016年底前和2017年后的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 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本评价条件中出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第四十五条 权威期刊调整为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之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获1项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要求。
省级论文以中国记者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没有纸质期刊为依托的电子期刊暂不予认可。
第四十六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含项目、标准等),每达到一次就计算为达到一项晋升条件标准。其它条件标准计算够一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四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7 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1年12月31日。原《甘肃省一、二级律师和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甘人职〔2015〕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