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行政复议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建立由省政府统一管理、各级政府分级任命的行政复议员制度。
《办法》对行政复议员的选任条件、任命方式、权利义务和办案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提出甘肃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是在行政复议机构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由甘肃省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甘肃省司法厅承担。
《办法》规定,甘肃省行政复议员应当是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或事业干部,须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有一定法学专业教育背景,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全省初任行政复议员由省司法厅组织统一培训,报请省政府统一发放行政复议员证;持证的行政复议员经所在司法行政机关提名,由同级政府制发任命书。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具有甘肃特色的行政复议员制度全面建立,是甘肃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性成果,有利于增强行政复议员的职业荣誉感、强化其职业保障,有利于稳定发展壮大行政复议员队伍,有利于全省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人才保障和长远发展,为全国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供了有益探索和“甘肃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