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评价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切实发挥好职称评价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积极回应人才关切,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近期,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甘肃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甘肃省律师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甘肃省公证员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从申报人员范围、品德评价条件标准、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等方面对律师系列、公证员专业职称申报评价工作作出了详细规定。
新印发的《评价条件标准》坚持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条件的首位,进一步修订完善评价条件标准,确保新修订起草的职称评价条件标准,既符合国家指导意见精神,又切合我省专业技术人才实际。综合考虑普遍性、兼顾特殊性,进一步丰富、细化业绩条件标准,增加申报一级律师、公证员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论文门槛条件的替代项,让职称评价条件标准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其中,律师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由原来的六章四十九条增加为六章五十二条;公证员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由原来的六章四十七条增加为六章五十二条。突出行业部门特点,首次增加由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认定的业绩条件,并将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作为一项业绩条件,并增加律师、公证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等业绩项,鼓励和引导律师、公证员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更大力量。
据悉,2022年全省律师系列、公证员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将于9月份全面启动,全省从事律师执业工作的社会律师、公司律师以及部分法律援助律师和全省从事公证员业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新修订的条件标准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