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针对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涉外案件发出2022年首份律师调查令,以律师调查令的形式保障律师庭前取证的合法权益。
某银行起诉安某某、安某、郭某等多名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市中院民二庭庭前送达审查,发现原借款人雷某某死亡后,其丈夫共同借款人安某(韩国籍)于2020年12月出境赴韩,根据法律规定,需查明雷某某继承人情况,以确定适格被告。同时,又查明雷某某在办理该笔借款时以其入股的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身份向银行出具企业保证函,由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授信额度内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现因雷某某死亡,需查明该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运行情况及提供保证的股东身份等情况,以确定适格的担保人被告主体资格。为尽快理顺诉讼主体,促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举证须知等法律文书的送达,经合议庭与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律师沟通,由法院向其发送律师调查令,保障律师依法向有关部门调取案涉雷某某财产继承人信息、了解借款担保人相关情况等合法权利的行使。
调查令是诉讼中一方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自己不能拿到所必须的证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获得的文件,其会赋予申请方向相关的单位或个人采纳其必须证据的权限。律师调查令的使用不仅能够保障律师依法行使取证权利,而且能够有效缓解因法院人案矛盾导致的非必须由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压力,保障律师在依法取证的过程中避免不当干预,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本案是一起较为复杂的商事纠纷案件,涉及被告主体资格的查明、追加被告、未成年人监护人确定、诉讼请求及理由的变更、涉外司法协助送达等多项庭前准备程序,尤其是涉外司法协助送达耗时耗力,涉及到诉讼文书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翻译、司法协助委托联系等事项,故合议庭在审慎评议,多方协调的基础上,及时与原告委托代理律师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用律师调查令的形式保证律师庭前取证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缩短庭前程序时限,提高了办案效率。
下一步,天水中院将根据庭前调查情况,及时与原告及国内各被告联系送达,了解相关诉辩请求,并做好涉外送达文书的翻译、联系等工作,争取在涉外送达时一次性完成庭前所必须的各项程序性事项,妥当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诉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