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黄某某等2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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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黄某某等2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开宣判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1-01-05

       12月30日,由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蔡某某、黄某某等2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开宣判,被告人蔡某某等20人以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十个月不等刑期。  

       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以来,被告人蔡某某、黄某某等人(号称“蔡氏集团”)长期盘踞在榆中县城,先后以榆中县龙山宾馆五楼办公室、榆中和逸茶府、兰州和逸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逸酒店)等地为场所,以民间借贷之名,与被害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 “抵押” “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收取高额砍头息、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金等方式形成债权债务,在催收债务时,被告人蔡某某、黄某某等人相互勾结,以摆场造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跟踪贴靠、非法拘禁、暴力威胁、强行霸占财物、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暴力、软暴力手段讨要债务,大肆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抢劫、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蔡某某等人长期在榆中县境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破坏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被告人蔡某甲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依法应按照集团犯罪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白某甲、李某甲、梁某、常某、冯某某、魏某某、吴某、金某、白某乙、蔡某丙、蔡某丁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对指控的部分寻衅滋事犯罪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对有证据证实的其所参与的犯罪事实亦表示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李某乙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白某乙、金某非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二人在窦某某的指派下仅参与一起寻衅滋事犯罪,且对其所参与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该二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2020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胜之年,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攻坚之年,榆中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该案的快速审查起诉及顺利开庭审判彰显了榆中县检察机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定决心,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为建设和谐美好新榆中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