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院、全国妇联等七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根据该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强化依法干预家庭暴力的观念和意识,加大家庭暴力警情处置力度,强化对加害人的告诫,依法依规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拘留。
随着公众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很多人已经意识到家庭暴力的违法性,并敢于向其说不,但家暴仍不时发生,不少受害者基于各种原因忍气吞声,不敢反抗,不愿对外张扬,更不愿报警求助,进而容易受到持续侵害。及时健全人身保护令机制,能够让弱者看到更多希望,也更有勇气和能力向家暴说“不”。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数量逐年上升,预防和制止了不少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但实践中也出现一些问题,如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门槛较高,法官对“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把握不准,具体执行中相关部门职责不清等。
同时,家庭生活具有封闭性、私密性,即便公权力介入,也难以有效搜集证据,进而判定孰是孰非,以至于“清官难断家务事”。不少受害人缺乏取证意识,既不愿及时报警求助,也不懂有效固定证据,以至于一些施暴者长时间逍遥法外,而自己长时间遭遇侵害。
构建完善且给力的人身保护令机制,对改变上述局面很有意义。
首先,根据前述意见,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搜集并固定证据。这将改变以前公安机关不愿介入“家务事”的局面,并将改变被害人提起人身保护令或者主张其他权利时取证难的尴尬。
其次,人身保护令属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文书,如果行为人违反该保护令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其进行拘留、罚款。这将让人身保护令长出“牙齿”,从而更有效地震慑施暴者。
此外,医疗机构、学校等发现有人疑似遭遇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登记有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等部门报告。该“强制报告”制度有助于化解部分被害人不敢报案、不愿报案的尴尬和困境,有助于尽早发现家暴并惩戒施暴者。
现代社会、法治社会,家务事不再是家暴的“避风港”和挡箭牌,任何人都是独立的权利主体,都应受到尊重和保护。构建多部门共同参与和发力的人身保护令机制,健全家暴行为公力救济机制,为家暴被害人构筑更坚实的保护屏障,是一种必须。
期待上述意见能够帮助更多家暴受害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从源头上减少恶性事件的发生,让更多家庭和整个社会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