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4月7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调整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同时,明确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者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情形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近年来,由于人们生态环保意识的增强,生态环境越来越好,一些地区部分野生动物种群不断扩大,有的甚至呈现泛滥趋势。同时,现实中不乏有人出于个人喜好收购、养殖、繁育、贩卖鹦鹉、鹩哥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如何在野生动物保护与公众常识及切身利益间找准平衡点,考验着司法机关的智慧和能力。
比如,在江苏南京就曾发生多起由野猪肇事引发的交通事故;四川通江县村民也因境内野猪随意啃食、践踏庄稼而头疼不已;河南南阳淅川县一对夫妇因3个月内猎杀了至少8头野猪而涉嫌犯罪,其猎杀野猪的理由便是“庄稼被糟蹋得非常严重”……
当野猪等凶猛野生动物不断越界并侵犯一些民众的生产生活空间和秩序时,如何看待、处理人们对其进行的反击、猎捕等行为,既关乎百姓的切身利益,又关乎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公信力。根据此前的司法解释,只要猎捕一头野猪等野生动物,无论价值多少,都涉嫌犯罪。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实情况的变化,如此标准是否科学、严谨,值得商榷。
基于此,将唯数量标准变更为以价值为定罪量刑标准,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可避免更多人动辄得咎。譬如,根据新的司法解释,猎捕野猪等普通野生动物价值不足1万元的,将不再按照犯罪处理。这既契合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又兼顾了生态环境与民众诉求,平衡了野生动物保护与民众切身利益间的关系。
此外,针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行为,上述司法解释也作出了回应。时下,随着相关技术的成熟,一些野生动物通过人工繁育后大量繁殖,“珍贵、濒危”的属性和特征有所减少。如此情况下,若再将收购、贩卖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作为重点打击对象,不仅显得苛刻,也有违客观现实。而且,收购、饲养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行为,某种角度上也扩大了这些野生动物的数量。若仍教条地对其克以重刑,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难以起到相关的教育作用。对此,该司法解释也给予了充分考虑,对相关行为不按犯罪处理或轻缓化处理。
期待这种对现实的及时回应,对法律与民意、灵活性与原则性的平衡、兼顾,在为相关司法机关提供更科学、严谨的操作指引的同时,进一步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