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树娟
近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4个部门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任务分工、工作程序、保障机制等作出安排,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运行。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体现。不过,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由于索赔主体不明确、评估规范不健全等原因,一些污染事件中遭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并未得到足额赔偿和及时修复,以致出现“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局面。这种局面不仅违背社会公平、加重政府负担,也让相关法律法规无法有效发挥出应有的惩戒、威慑作用。
为破解这一困局,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文件,在吉林等7个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此后,经过两年试点探索,这一制度在全国全面试行。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将改革成果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21年11月,全国共办理7600余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90亿元。这些案件的办理,不仅推动治理和修复了一批受损生态环境,也向全社会传递“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明确信号,发挥了很好的警示震慑作用。
经过多年实践探索,为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更好发挥作用,此次《规定》聚焦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作出相应制度安排。如为了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赔多少”“怎么赔”,《规定》细致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赔偿修复方式。同时,由于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原因比较复杂,且生态环境修复涉及诸多专业技术问题,为了妥善解决案件办理中的损害鉴定评估问题,提高鉴定评估科学性和规范性,《规定》就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相关机构管理等重点工作环节作出细致安排,并提出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这些都对合理确定生态损害赔偿金额、科学确定损害赔偿方式具有积极意义,也能够让全社会真切认识到损害生态环境是有代价的。此外,《规定》还强化了地方党政责任,明确了牵头部门和工作联动机制,这些都有助于让制度长出“牙齿”,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建设良好生态环境,需要全社会牢固树立起“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也需要各行业各领域培养“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更需要严格的制度、严密的法治作为坚实保障。期待各地各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落地见效,早日建成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的美丽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