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日报 》( 2023年04月03日 09 版)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作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重要部署。推动高质量发展,需要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经济发展,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改善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如何充分发挥法治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以法治保障和推动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我国经济现代化?本期学术版围绕这些问题约请专家学者进行探讨。
——编 者
法治经济是我国经济现代化的鲜明特征(学术圆桌)
张文显
中国式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是全面的现代化。经济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物质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深刻揭示了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内在关系。我国经济现代化的一个鲜明特征在于,以市场机制与法治体系深度融合为动力,推动经济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从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和一般规律来看,凡是顺利实现经济现代化的国家,都较好解决了经济发展面临的法治问题。比如,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后,一些国家制定现代民法,确立民事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解除封建制度对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束缚,推动生产关系变革,为工业革命和工业化大生产铺平了道路。同时,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又有效协调随着现代化进程而日益分化、日益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经济蓬勃发展提供必需的社会秩序和稳定的社会环境。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经济建设、进行经济治理、保障经济发展,建立起平衡经济关系、协调各方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化解矛盾纠纷、有效保障权益的法律制度,满足了我国经济现代化对法治规则的迫切需要,不断促进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相适应。
中国式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推进我国经济现代化,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必须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始终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内在统一来把握发展、衡量发展、推动发展。这就需要把法治作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重要方式,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高质量发展是创新成为第一动力的发展,法治为创新发展发挥支撑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更好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知识产权是创新的重要载体,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能够有效提升中国经济竞争力。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完善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法律保护,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权利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更好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高质量发展是协调成为内生特点的发展,法治为协调发展提供有效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兼顾、系统谋划、整体推进,要求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法治为破解推动协调发展中遇到的体制机制障碍、难点堵点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比如,区域协调发展需要不同地方在政策、规则等方面加强协调对接。近期修订的立法法新增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有利于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高质量发展是绿色成为普遍形态的发展,法治为绿色发展更好保驾护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等生态文明理念体现到法治建设和法律规则中来,依靠法治、依靠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比如,民法典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基本原则,刑法修正案对危害生态环境的犯罪进行细化。我们在完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强化法律执行,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切实增强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底色。
高质量发展是开放成为必由之路的发展,法治为开放发展注入强大动力。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法治为开放发展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实践表明,对外开放越深入越需要法治,外部发展环境越复杂越需要法治。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推动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加强涉外领域立法,推动制定或修改外商投资法、对外贸易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推动我国对外开放迈向更高层次。
高质量发展是共享成为根本目的的发展,法治为共享发展夯实制度保障。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新时代,我们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加强慈善领域法治建设,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有力促进共同富裕。在法治的保障下,共享发展得到更加切实的体现,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可触可及。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
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须行法治之力(学术圆桌)
李 林
国强,经济必然要强;实现国家现代化,经济体系必然要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确立为到二〇三五年我国发展的总体目标之一,把“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作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部署。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经济发展,筑牢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法治之基。
法治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马克思指出:“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可见,法治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法治的不断健全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明显的正相关关系,一系列法律制度出台和实施,有效推动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的变革,有力促进了生产力解放和发展。如果没有体现中国式现代化中国特色和实践要求的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没有对合法产权的法律保护,没有对竞争秩序的法律规制,没有对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消费市场等各类市场中交易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效规范,就不可能形成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性通道和经济循环,也不可能形成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现代化经济体系。可以说,法治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制度基础和重要保障。我国能够创造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成功走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同我们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
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构建创新引领、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彰显优势、协调联动的城乡区域发展体系,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绿色发展体系,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全面开放体系,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经济体制。这几个体系是统一整体,需要一体建设、一体推进,这一任务艰巨繁重,也面临不少新问题新挑战。比如,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新型知识产权,更好激励创新创造;如何防止和克服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壁垒,加快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大市场;如何维护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营造促进共同富裕的制度环境;如何有效预防和解决国际经贸争端,保障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助推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如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让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等经济治理活动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等。回答这些关涉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质量的重要课题,离不开相应法律规则的科学制定和有效执行,离不开法治体系的高质量运行。必须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从法治上寻找突破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制度梗阻、应对经济现代化进程中风险挑战的工具和办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确保我国经济现代化进程行稳致远,不断夯实中国式现代化的物质基础。
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需要将其各项任务纳入法治轨道,把法治建设贯穿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使法治建设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需要相适应、相协调,筑牢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制度基石,进而为其他领域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要完善直接或间接涉及配置经济资源、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的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社会法等部门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推动法律体系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现代化进程。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着眼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制定和完善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创新驱动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急需的法律法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加强新兴领域立法,加快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领域立法,以良法善治塑造和壮大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把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执法司法服务和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现代化经济体系有序运行的重要作用,让经营主体在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经济活动营造公正、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筑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石(学术圆桌)
王 轶
中国式现代化既要创造比资本主义更高的效率,又要更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更好实现效率与公平相兼顾、相促进、相统一,这离不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促进物的全面丰富和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好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进一步增强经济社会生机活力。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把法治贯穿到制度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不断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
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制度建立。发展市场经济是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在市场经济中,要素流动更加自由,资源配置更加有效,经济发展动力更加强劲,有利于不断厚植现代化的物质基础。在现代化进程中发展市场经济,需要产权制度、交易制度、竞争制度、信用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作为支撑。没有法治,就不可能建立和巩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所必需的各项制度。实现现代化的国家和地区大都注重依靠法治推动和保障市场经济发展,制定了体量庞大的法律规则来增强市场经济各项制度的明确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需要完成的制度建设任务十分繁重,必须加强法治建设。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依靠法治、厉行法治,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落实到宪法法律中,依靠法治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使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展现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
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制度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我们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历史性转变,实现了从生产力相对落后的状况到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的历史性突破。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各项制度也在改革创新中与时俱进,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主动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的要求,继续推动制度改革创新,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只有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坚持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才能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在更宽领域和更深层次上稳步展开、取得实效。一方面,必须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加强涉及改革有关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通过“打包”修改、作出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等方式及时为推进相关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以法治之力推动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增强改革的穿透力。另一方面,必须坚持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及时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的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持续增强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在法治轨道上确保制度执行。市场机制能否发挥作用,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能否有机结合,关键要看我们探索建立、并被实践证明有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各项制度是否执行到位、没有空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否全面落实、没有例外。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把制度执行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这就需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通过完善宪法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等方式,确保宪法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的相关规定、原则、精神得到坚决维护和贯彻。认真贯彻实施民法典、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外商投资法等法律,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法治保障下得以充分发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依法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坚持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必须依法进行,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使政府作用通过法治方式得到更好发挥。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治保障和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学术圆桌)
于 飞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适应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要求,承载和体现中国式现代化所蕴含的独特世界观、价值观、历史观、文明观、民主观、生态观,有效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扎实推进。经营主体依法经营,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贯彻到生产、流通、服务各个环节,这既是法治经济的题中之义,也是更好发挥法治对于经营主体活动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的内在需要,有助于促进经营主体活动更好适应和体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要求,助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障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助力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需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在做大蛋糕的同时分好蛋糕,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扩大和稳定就业,维护人民群众在劳动报酬、卫生安全、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是不断提升劳动者待遇、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经营主体是吸纳就业的主力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在引导经营主体吸纳和稳定就业、落实劳动者各项权利方面发挥着支柱作用。比如,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等等。法律保障和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形成了持续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制度化机制。
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中国式现代化摒弃西方物质主义膨胀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保护经营主体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财产性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经营主体活动提供有效的制度激励和稳定的社会预期,有利于充分激发各种要素的信心与活力,促进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比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保障经营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和各项合法权益。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对经营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作出限制和处罚,保障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吸纳法律价值观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规范,推动经营主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谐、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劳动合同法规定集体合同制度,推动劳资双方协调协商,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民法典规定诚信原则,要求经营主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弘扬诚信精神、契约精神,促进经营主体在创造社会财富、创造物质文明的同时发展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治文化和精神文明。
服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是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生态环境问题在相当程度上源于人类粗放的生产生活方式。经营主体专门从事生产和经营,在按照社会需要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同时也可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如果没有法律规范,经营主体会倾向于把环境成本留给社会,把经济利益留给自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落实经营主体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方面的法律责任,推动生产经营绿色化、低碳化。比如,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等等。法律将生态文明理念转化为经营主体的各项具体法律责任,促使经营主体活动更加符合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需要。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