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钻“仅退款”空子,最终变成“多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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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钻“仅退款”空子,最终变成“多赔钱”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张曦云
发布时间:2023-06-05

随着网络购物走进千家万户,个别消费者滥用购物平台“仅退款”模式堂而皇之地“薅羊毛”,看似占小便宜,殊不知已摊上事儿。日前,庆阳市镇原县法院审结一网络购物纠纷案,买家因拒绝退货最终赔偿店家204元经济损失。


2023年1月30日,刘某通过某购物平台在陈某所经营的店铺下单购得牛仔裤一条。2月4日,快递送达,刘某签收货物。


2月12日,刘某以裤子存在质量瑕疵为由申请“仅退款”。根据急速退款规则,平台直接将货款退给刘某。


退款成功后,陈某与刘某多次沟通,要求其退回裤子或退还货款,但刘某不予理会。货款两失的陈某,将刘某起诉至镇原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并赔偿陈某为诉讼支出的各项费用共计204元。


案件审理中,法官指出,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通过网络购物可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法官认为,刘某作为消费者,利用购物平台“仅退款”的规则漏洞“薅羊毛”举动有违诚信原则,在使商家蒙受财产损失的同时,也扰乱了网络交易秩序,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过法官释法说理,刘某认识到“退款不退货”行为不仅违约,还构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遂同意赔偿陈某快递费、货款等相关损失204元。收到赔偿款后,陈某当场提出撤诉,该案得以案结事了。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受理过程中,考虑到商家陈某处于广东省深圳市,买家刘某住在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双方一南一北距离遥远,法官采取线上方式全程审理该案,此举极大地减轻当事人的诉累,真正将司法为民落到了实处,得到原、被告的一致肯定。


法官释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购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约束。消费者在购物平台消费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退货退款模式,避免抱有“薅羊毛”贪便宜的想法而触碰法律红线。


买家、商家、平台三方都应遵循诚信的网络买卖民事活动,才能打造良性的网络营商环境,切实保障各方实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