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适应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要求,承载和体现中国式现代化所蕴含的独特世界观、价值观、历史观、文明观、民主观、生态观,有效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扎实推进。经营主体依法经营,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贯彻到生产、流通、服务各个环节,这既是法治经济的题中之义,也是更好发挥法治对于经营主体活动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的内在需要,有助于促进经营主体活动更好适应和体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要求,助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障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助力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需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在做大蛋糕的同时分好蛋糕,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扩大和稳定就业,维护人民群众在劳动报酬、卫生安全、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是不断提升劳动者待遇、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经营主体是吸纳就业的主力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在引导经营主体吸纳和稳定就业、落实劳动者各项权利方面发挥着支柱作用。比如,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等等。法律保障和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形成了持续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制度化机制。
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中国式现代化摒弃西方物质主义膨胀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保护经营主体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财产性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经营主体活动提供有效的制度激励和稳定的社会预期,有利于充分激发各种要素的信心与活力,促进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比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保障经营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和各项合法权益。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对经营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作出限制和处罚,保障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吸纳法律价值观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规范,推动经营主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谐、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劳动合同法规定集体合同制度,推动劳资双方协调协商,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民法典规定诚信原则,要求经营主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弘扬诚信精神、契约精神,促进经营主体在创造社会财富、创造物质文明的同时发展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治文化和精神文明。
服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是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生态环境问题在相当程度上源于人类粗放的生产生活方式。经营主体专门从事生产和经营,在按照社会需要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同时也可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如果没有法律规范,经营主体会倾向于把环境成本留给社会,把经济利益留给自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落实经营主体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方面的法律责任,推动生产经营绿色化、低碳化。比如,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等等。法律将生态文明理念转化为经营主体的各项具体法律责任,促使经营主体活动更加符合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