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连山林区法院集中宣判了三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涉案4名被告人因买卖冬虫夏草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4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泉先后多次从天祝藏族自治县哈溪镇陈万某等人处以120840元的价格收购冬虫夏草12000余根,后将收购的冬虫夏草以124640元的价格出售陈某智等人,非法获利3800元。祁连山公安分局依法查获、扣押冬虫夏草实物2618根。祁连山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泉在未经林业和草原部门批准并办理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冬虫夏草12000余根,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张某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非法所得3800元予以追缴;扣押的冬虫夏草2618根予以没收。
2022年4月至5月,被告人陈某智先后多次从天祝藏族自治县哈溪镇古城村光明组张某泉(另案处理)处以107140元的价格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冬虫夏草10000余根,后将收购的冬虫夏草以111836元的价格出售给孙某某等12人,从中获取利润4696元。祁连山林区法院经审理,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陈某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4696元予以追缴;扣押的冬虫夏草98根予以没收。
2022年5月,被告人赵某利在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华隆自然保护站辖区实验区内,从当地15个牧民手中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冬虫夏草397根,交易价格共计4330元。2023年6月,被告人赵某利在取保候审期间与被告人陈某霞前往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哈溪自然保护辖区内,从当地多名牧民手中收购冬虫夏草2024根,交易价格共计14000余元。祁连山林区法院经审理,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赵某利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霞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禁止被告人赵某利、陈某霞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野生植物经营、利用的活动;扣押的冬虫夏草2421根予以没收。
法官普法:
种类繁多的野生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对维护生态平衡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冬虫夏草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必须经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未经批准非法收购,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祁连山林区法院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保护生态环境和野生珍稀植物的意识,维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美好家园。虫草、锁阳、苁蓉等野生植物均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对随意采挖、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都将触犯国家法律,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