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兄弟分割遗产对簿公堂 法官释法析理“修复”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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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弟分割遗产对簿公堂 法官释法析理“修复”亲情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张曦云
发布时间:2023-08-22

近日,武威市民勤县人民法院民事庭成功化解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既妥善化解了当事人的遗产分割问题,又稳固了当事人之间的亲情,促进了社会和家庭和谐,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王某丙诉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查阅卷宗、了解案情。经过梳理案情发现: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父亲系民勤县某单位退休职工,王某甲长期在外地居住生活,父亲的生活起居一直由二弟王某乙负责照料,父亲的工资卡等也由王某乙保管。父亲去世后,王某乙和王某丙因父亲的遗产发生纠纷,王某丙便将王某乙起诉至法院。得知自己被起诉,王某乙觉得十分委屈。“父亲在世时,一直都是我在照顾,其他兄弟们基本没有照顾过,现在老人过世了,居然还起诉我分钱,我想不通!”双方各持己见,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曾经亲密和睦的同胞兄弟现在因遗产分配问题对簿公堂,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法院办案不仅要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还要注重修复兄弟亲情,促进社会和谐。为了妥善处理纠纷,承办法官经过认真分析,理顺了法律关系,并精心制定了调解方案。承办法官首先与三兄弟中的大哥王某甲进行了沟通,王某甲虽然长期在外地居住生活,但是在兄弟们中威信较高,通过承办法官的工作,王某甲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给两个弟弟做思想工作。同时承办法官将兄弟二人通知到庭,与他们拉起了家常,从骨肉至亲和成长经历,讲到弘扬家庭和睦等传统家庭美德。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的释法析理,并在王某甲及其他亲人的多方劝说下,兄弟二人的态度终于有所缓和,承办法官发自肺腑的思想工作彻底唤醒了兄弟二人的手足亲情。最终二人冰释前嫌,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至此,这起继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本来我们兄弟之间的小事就应该私下化解,谢谢法官的耐心调解,从伦理和法律多个层面为我们分析利弊,不仅化解了我们的矛盾,也维系了我们兄弟之间的感情。”当事人惭愧地对承办法官说。


  法官的责任不仅仅是维护公正司法,还要唤醒人性深处的真善美。“家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之间都存在某种血缘或者亲密感情基础,很多矛盾纠纷往往都是情与理交织,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出现案虽结,但给当事人造成的感情隔阂难以修复。因此,法官在处理家事纠纷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只要有一线调解的可能,就要付出加倍的努力,宁愿自己多跑腿、多加班。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帮助当事人打开心结,化解纠纷,每个家庭幸福和睦是法官最真诚的心愿。”承办法官如是说。


法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 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