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
9月15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助力甘肃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副院长杨险峰介绍《甘肃省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的有关情况,省法院民三庭庭长张延纲发布《甘肃省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五大典型案例》,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主持人:
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粮食是社稷之本,种业是粮食之基”,知识产权是促进种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是确保种子产业链安全的关键。我省各级法院始终站在落实国家战略、维护国家安全的高度,以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来守护国家粮食安全,多措并举,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种业知识产权案件,依法惩治种业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加大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推进种业科技创新、助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省法院副院长杨险峰先生,省法院民三庭庭长张延纲先生,请他们共同为我们介绍《甘肃省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的有关情况,并发布《甘肃省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五大典型案例》,还将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杨险峰先生介绍《甘肃省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的有关情况。
杨险峰:
各位新闻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近年来甘肃法院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在由我向大家简要介绍甘肃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始终把粮食安全作为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高度重视种业发展和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省委、省政府立足全省种业资源优势,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对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近年来,甘肃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审判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全局和战略高度认识严格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保护种业知识产权就是保护种业创新、保障粮食安全的理念,主动把种业知识产权审判纳入种业振兴国家战略和甘肃经济创新发展大局中,积极发挥司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加快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着力服务保障全省种业高质量发展。
一、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2018年—2022年,全省法院受理种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47件,其中一审案件136件,二审案件11件,审结133件,结案率90.48%;一审案件中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134件,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1件,涉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纠纷1件;一审案件判决结案58件,撤诉(含按撤诉处理)42件,调解17件,驳回起诉5件。受理知识产权涉农涉种刑事案件17件,审结17件,结案率100%。2023年1-8月,共受理种业知识产权案件19件,审结23件(含旧存5件)。全省法院种业知识产权案件总的来看,有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总体平稳。五年来,甘肃法院受理的种业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总体保持平稳,种业侵权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
二是案件分布相对集中。我省河西走廊地区制种条件优越,是全国最大的玉米制种基地,张掖、武威、酒泉三市种业知识产权案件占全省该类案件总量的92%。
三是审判质效不断提升。全省法院坚持多元解纷,案件调撤率占比较高。种业知识产权案件由兰州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后,发挥审判资源优势,种业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不断提升。
四是侵权案件占比较大。全省法院受理的民事种业知识产权案件主要为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涉种业刑事案件中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件占比较高。
五是保护力度持续加大。贯彻严格保护司法政策,坚持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判决侵权人足额赔偿品种权人经济损失,对于侵权情节严重的,依法加大赔偿力度,适用惩罚性赔偿。
二、主要做法
甘肃法院始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作用,服务保障全省种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深化改革创新,破解种业司法保护难题。一是健全种业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兰州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在统一种业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优化种业科技创新法治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二是破解种业知识产权案件举证难。妥善运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措施,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探索当事人举证指导制度,加强诉讼指导和诉讼释明。对故意侵权、帮助侵权、在诉讼过程中实施举证妨碍、刻意隐瞒侵权事实的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侵权行为违法成本。三是规范证据采集行为。省法院与省司法厅、省公证协会联合出台《购物保全公证证据采信指引规范》,统一公证证据审查标准,提高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依法适用调查令和证据出示令,强化律师依法调查取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审判效率;积极探索第三方电子数据取证存证规则,制裁举证妨碍行为,推动知识产权领域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四是不断完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持续深化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和技术鉴定“四位一体”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建立甘肃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咨询专家库。与中国(甘肃)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签订《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合作备忘录》,共享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家资源库。五是坚持关口前移,发挥特色审判优势。设立“种子法庭”“苹果法庭”“薯草法庭”,有力维护了农户的合法权益。六是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知识产权司法服务。
(二)创新审判理念,提升种业知识产权案件质效。一是加强种业技术创新成果保护,提高种业科技竞争能力。推动完善玉米种子DNA指纹鉴定法,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提供了第一手资料,甘肃涉玉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作为甘肃知识产权审判亮丽的名片,在全国法院长期保持领先地位。二是落实严格保护政策,加大种业侵权行为打击力度。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对育种制种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依法打击无证经营、转借经营资质、制假售假、套牌侵权等不法行为,有力地保护了农民的“钱袋子”和群众的“菜篮子”。三是加大对假冒侵权行为惩处力度,切实保障种源安全。对源头侵权、重复侵权、套牌侵权等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坚持多元解纷,提高审判效率。主动协调各方力量采取调解、协商、对话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提升案件审判效率,节约农户诉讼成本。五是积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制种合同纠纷,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高效审理。对涉种业知识产权疑难复杂或新类型案件认真研究、细致说理,作出指引性裁判。
(三)推进府院联动,构建种业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省法院联合省农业农村厅、省检察院、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共同推动落实《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种业振兴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省法院联合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共同出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建立健全包含种业在内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衔接联动工作机制框架协议》,就种业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工作达成共识,综合运用行政监管、司法审判等多种手段,形成种业保护合力。积极组织召开与农业行政部门的座谈会,围绕如何促进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优势互补进行座谈交流,强化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在张掖市设立种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站,建立种业知识产权诉调对接工作制度,推进种业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联合行政机关加强对河西国家级玉米育种基地的保护,府院联动形成合力,联动机制初步构建。
(四)加强舆论引导,形成激励种业创新的社会氛围。多渠道宣传我省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增强制种行业及农户的种业知识产权法治意识。一是有力有序推进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公开。依托司法公开平台,便捷高效发送信息,确保审判流程各个阶段对当事人公开。二是加强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编印《知识产权审判信息》,开展司法实务讲座,录制种业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专题访谈节目。依托“4.26”世界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省法院每年例行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开展知识产权“进企业”“进高校”等活动,努力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种业创新的良好氛围。三是信息共享、精准服务制种企业。定期向市场监管部门、农业行政部门通报知识产权审判情况。深入河西地区种业科技企业走访座谈,设立种业知识产权示范基地,帮助企业增强权利意识和保护能力,更好地预防和降低经营风险,助力甘肃种子品牌做大做强。
(五)提升素质能力,锻造种业司法保护专业化队伍。全省法院全面加强种业司法保护审判队伍建设,努力锻造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一是注重政治引领,筑牢政治忠诚。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着力提高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二是注重业务学习,打造专业化队伍。通过联合知名高校举办知识产权专题培训班,举办审判实务研讨会、资深法官“传帮带”,与科研单位、种子企业以及地方农业部门不定期举行工作交流等举措,推动执法办案水平不断提升。三是注重典型引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全省法院先后有多件案例入选全国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和十佳案例,部分典型案例的审判理念和裁判思路在全国范围内被引用。
三、下一步重点工作
在今后的工作中,甘肃法院将紧紧围绕服务保障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严格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发挥保障种业创新的职能作用,营造良好种业市场营商环境。
(一)持续构建大保护格局。适时向农业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推动我省育种繁种信息备案制度进一步完善。深化与农业执法部门协同联动,发挥行政调查及司法证据保全的重要作用,探索建立适合种业保护的举证规则,着力破解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等难题。联合相关部门建立种业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开展联合执法,切实保障种业安全。
(二)坚持最严格保护理念。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种业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对事关种源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给予最严格的司法保护。加强利用大数据筛选、人工智能检索,建立符合甘肃种业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
(三)继续深化多元共治。探索建立诉前调解机制,加强诉调对接,推动种业知识产权纠纷实质化解。完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机制共建、工作共推、信息共享的良好格局。
(四)持续推进专业化审判。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机制,提高种业知识产权审判质效。进一步规范专家库建设使用,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打造优质庭审、精品案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提供甘肃方案。
(五)着力培养专家型人才队伍。制定种业知识产权审判专门人才培养规划,优化培养路径,建立符合事业发展需求的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加强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培训,对种业知识产权审判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理论研究,提高种业知识产权审判人员能力水平,着力打造学习型、复合型、专家型审判队伍。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命脉”。在今后的工作中,甘肃法院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种业振兴、建设种业强省和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强化种业司法保护力度,积极构建种业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助力乡村振兴,在全社会营造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环境,为种业振兴和自主创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不断开创我省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新局面。
主持人:
感谢杨院长的介绍。下面请张延纲先生发布《甘肃省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五大典型案例》。
张延纲:
各位新闻媒体朋友:
大家好!今天发布的甘肃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既有民事案件又有刑事案件,涉及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新品种追偿权纠纷等,这些典型案例审结后,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及社会各界的认可,能够反映全省法院种业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特点,希望发布后能够对化解种业矛盾纠纷、助力甘肃种业振兴发挥积极作用。
案例一: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与武威市博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华穗种业公司以博盛种业公司侵害了其“万糯2000”玉米品种的亲本“W68”技术秘密为由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亲本“W68”属于技术信息,博盛种业公司构成对华穗种业公司技术秘密的侵权,判决博盛种业公司停止使用“W68”技术秘密的行为,将库存的“W68”玉米种子交还华穗种业公司,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是全国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涉及育种材料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典型案例。亲本的选育是育种人经过长期培育繁殖改良而成,蕴含了育种人的技术与劳动智慧。在委托制种过程中,因私繁滥制、盗取亲本等违法违规行为,使品种权人的育种成果流失、商业价值降低,严重影响了种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权利人通常按照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救济维权,而本案是按侵犯商业秘密方式提起诉讼并进行审理的,法院认定杂交种的亲本在符合秘密性等法定条件下属于商业秘密,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突破性适用商业秘密司法解释,判决将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杂交种亲本返还权利人,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再发生,对恶意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予以高额赔偿。该案对于构建多元化育种成果保护体系具有典型意义,入选人民法院第三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及2022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案例二: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与大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华元神谷种业有限公司、原平市原平新雨丰种子经销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登海先锋公司以侵权为由将本案诉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大民种业与华元神谷种业将“先玉335”玉米种子以“晋单89”和“并单390”品种名义进行包装销售,属于植物新品种“反向假冒”行为,构成了对“先玉335”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判决大民种业与华元神谷种业赔偿先锋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种业市场乱象包括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劣种子冒充合格种子,本案侵权人以甲品种冒充乙品种进行销售,属于套牌套包销售假冒种子的行为,属于国家严厉打击对象,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挂羊头卖狗肉”,会抢占品种权人的市场份额,侵害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及生产权益,破坏了种子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该案入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2020-2021年度十佳案例。
案例三:厦门华泰五谷种苗有限公司与酒泉三保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金佛寺镇观山口村村民委员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厦门华泰公司认为三保种业公司、观山口村委会擅自繁育其拥有品种权的SBS902玉米品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而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三保种业公司与观山口村委会构成侵权,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厦门华泰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在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中,针对繁育行为提起的侵权诉讼,往往因权利人举证困难导致侵权主体及侵权事实难以确定,造成这一困难的主要因素是委托制种公司为逃避侵权责任,往往与受托制种村社或农户方形成攻守同盟,隐匿证据、或拒不履行举证责任。该案在权利人已举证证明基本侵权事实情况下,针对不侵权抗辩理由,法院责令委托制种方及受托方提交由其掌握的委托制种合同等证据而拒不提交时,准确适用证据妨碍排除规则,推定侵权人抗辩的事实不成立,按照权利人主张及证明的事实认定构成共同侵权,并判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效地遏制了委托制种方与受托制种方形成攻守同盟阻挠司法办案的行为,有力维护了育种行业的良性发展,该案入选人民法院第一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四:酒泉华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向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华豫公司及被告人王某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华豫公司罚金二百四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三万元,本案经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近年来,涉及辣椒、花生、水果等经济作物种子的犯罪案件日益增加,不仅关系到农民增收的“钱袋子”,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菜篮子”。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明知涉案辣椒种子质量不合格,在辣椒种子包装上虚假标注亩产、纯度等重要指标,以不合格种子冒充合格种子销售,给相关企业和农户造成经济损失,对此类犯罪应依法从严惩处。但经相关农业部门测产,造成辣椒减产除了涉案种子原因外,还存在农户移栽时间晚、种植密度大,以及天气影响等因素,因此办案机关未能对农户生产遭受损失情况作出认定。在此情况下,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不是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入选人民法院第一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五:利马格兰欧洲与黑龙江阳光种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玉米研究所、甘肃恒基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案。利马格兰欧洲认为阳光种业公司、农科院玉米研究所将其拥有品种权的“利合228”向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申报为“哈育189”品种并进行制种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而起诉。经两级法院审理,基本支持了其诉请。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虽规定了品种权人享有追偿权,但对于追偿权的性质、如何行使、追偿费用如何计算均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本案追偿费参照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合理确定,符合鼓励农业科技创新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同时,该案二审还确认冒用他人的玉米品种通过品种审定是一种侵权行为,作为停止侵权的方式,判决向原审定机构申请更改名称予以纠正,是一种民事行为,法院应予处理,展现了司法裁判终局性原理。本案为涉外案件,审判过程及结果体现了人民法院公正、合理、平等保护国内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断打造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与国际化的司法审判理念。该案入选农业农村部2019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谢谢大家!
主持人:
感谢张庭长的介绍。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记者朋友提问前举手示意,并通报所在新闻机构。
记者:我省是全国最大的玉米制种基地,请介绍一下甘肃法院在加强玉米种业保护方面有何特色和亮点?
张延纲:
我省河西地区是全国最大的玉米制种基地,涉玉米新品种的侵权案件多发。甘肃法院在审理涉玉米新品种的侵权案件中,推动完善玉米种子DNA指纹鉴定法,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在加强玉米种业保护方面提供了甘肃智慧和甘肃经验,涉玉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的审理已经成为甘肃知识产权审判亮丽的名片,在全国法院长期保持领先地位。在育种基地保护方面,联合行政机关加强对河西国家级玉米育种基地的保护,在张掖市设立种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站,推进种业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在发挥特色审判优势方面,因地制宜、提供便民司法服务。设立“种子法庭”等特色法庭,为玉米种子企业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有力维护了制种企业和农户的合法权益。我们还注重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和借鉴意义,比如前面介绍的兰州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与武威市博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是我省审理的第一起涉及玉米育种材料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案件,该案的审理思路对于激励种业科技创新,构建多元化育种成果保护体系具有指导性意义。下一步,全省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持续加强玉米种业保护,推动我省玉米制种产业做大做强。
谢谢!
记者:推进府院联动、构建种业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是近年来涉种业保护的重点领域,能否介绍一下全省法院在推进府院联动方面的做法和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张延纲:
近年来,全省法院不断加强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密切协作,积极构建府院联动机制,加强政府与法院之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协调配合、协同处置”,注重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甘肃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一是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上下功夫。省法院联合省农业农村厅、省检察院、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共同推动落实《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通过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机制,做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通过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衔接联动工作机制框架协议》,综合运用行政监管、司法审判等多种途径,形成种业保护工作合力。二是在推动多元化解纠纷上下功夫。省法院联合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共同出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的有机衔接。在张掖市设立行政与司法种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站,在司法服务的一线和源头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提高协同保护水平。
下一步的工作中,全省法院将聚焦诉源治理,深化沟通协作,持续推进府院联动,完善协同保护格局。一是依据案件办理中发现的问题适时提出司法建议,推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二是发挥行政调查及司法证据保全的协同机制,强化证据调取和移送方式方法,探索建立适合种业保护的举证规则,着力破解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等难题。三是探索建立种业知识产权侵权信息平台,对违法侵权企业建立行政、司法黑名单制度,加大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保障种业安全。
主持人:
感谢解答,记者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希望广大新闻媒体加大对我省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宣传力度,着力提升社会公众的知晓率和认可度,积极发挥司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加快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着力服务保障全省种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单独采访领导的记者请会后联系采访。
请各位记者朋友稍作休息后,继续参加省法院2023年上半年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办理情况新闻发布会。
本场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今天的发布嘉宾。感谢各位媒体朋友,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