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文县公安:放生野生动物 营造和谐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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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文县公安:放生野生动物 营造和谐生态


来源:甘肃政法网 作者:文县政法委 责任编辑:张曦云
发布时间:2023-12-11

随着生态环境的持续变好,一些珍稀野生动物,频频出现在大众视野中,也开始时不时地来闹市“串串门”。近日,一只“怪鸟”误入学校食堂,陇南市文县公安局石鸡坝派出所警民合力救助,使其成功脱险。


“学校食堂飞来一只‘长嘴’怪鸟,长相挺奇怪的,警察叔叔快来看看。” 当日,石鸡坝初中三名学生手提纸箱来到派出所求助。民警立即对该鸟进行检查,发现无明显外伤,精神活跃,可能因觅食误入学校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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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步辨认,这只“怪鸟”浑身羽毛以灰褐色为主,腹部颜色较浅,有多条深色的横向斑纹,喙比较长,正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丘鹬”。随后,民警和同学一起将“丘鹬”带到适合其觅食的野外放归自然。此次救助在学校师生中反映良好,师生们纷纷表示今后将爱护野生动物,并宣传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相关知识。


【公安机关温馨提示】


      若群众发现受伤的野生动物,不要私自救助或盲目放归,应及时联系公安机关和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确保动物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同时呼吁广大群众要积极参与到保护野生动物的行动中,共同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环境。


野生动物小知识:


丘鹬为国家“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鸻形目鹬科丘鹬属的鸟类。丘鹬为中等体形,体长约35厘米,体形矮胖,腿短而喙较长;体羽以黄褐色为主,头顶和枕部具有带状横纹,尾羽呈黑色,并散有锈色红斑,其末端呈黄灰色,下体呈白色且密布暗色横斑;雌鸟与雄鸟体色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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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