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中院发放司法救助金87.34万元 为26位当事人纾困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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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中院发放司法救助金87.34万元 为26位当事人纾困解难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张曦云
发布时间:2023-12-28

对被执行人穷尽调查措施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生活困难,面对这样的情况人民法院怎么办?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用办理的每一起司法救助案件给出答案。


2023年以来,庆阳中院持续重点关注全市法院案件执行到位情况,对本人受害或受害人死亡、残疾后被扶(抚)养人生活陷入困难的,尤其是老人、妇女、儿童等群体密切关注,对办理案件中发现的救助线索及时移送,经过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共办理19件司法救助案件,救助人数26人,涉及救助总金额87.34万元。救助案件当事人涉及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责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充分体现了国家在辅助救济上对救助申请人的关怀。办理的一起司法救助案件入选省法院和省妇联“加强司法救助 倾情关爱妇女”十大典型案例。


父亲工亡 母亲常年患病 

被告多年未履行 法院记着这个事儿


“谢谢法院给我们的帮助,这么多年被告人没有赔偿,本以为日子就这样艰难的过下去了,感谢法院一直记得我们这个事儿,还给我们司法救助金,国家的政策真好!”在张某家里,他对上门办理领款手续的干警感谢连连。


2019年3月10日,张某父亲张某某经他人介绍,到镇原某公司车间上班。同年3月20日,张某某在生产车间操作机器时不慎被卷入下料口链轮,致其全身多处受伤,在医院进行治疗,医治无效死亡。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某受伤性质为工伤。经张某申请,镇原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镇原县某公司支付申请人之父张某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共计1037107.13元。原告镇原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镇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镇原县某公司向张某支付张某某的工伤待遇、医疗费等共计1142107.13元。一审判决后,镇原县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执行阶段,经查,被执行人镇原县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微信账户均无存款,名下亦无股票、债权、基金、不动产登记信息及有价证券等财产。镇原县人民法院对该公司法人李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法院判决的赔偿款1142107.13元,在审判阶段支付105000元,在执行阶段支付6000元,剩余赔偿款1031107.13元未执行到位。


申请人张某在其父出事后,为抢救父亲,欠债30余万元,无力偿还,其母患有多种疾病长期看病吃药,无法劳动,本人离婚,且需抚养四岁孩子。家庭为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的规定,庆阳中院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张某司法救助金18.84万元。


丈夫工亡  三个孩子上学 

法院以司法救助工作助力控辍保学


2020年3月,白某某与赵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赵某某包工不包料责任承建白某某家房屋、窑洞加固修建工程。赵某某以缺少技工师傅为由,通过李某某雇佣了肖某某等人从事修建工程劳务。2020年4月,肖某某在进行墙体粉刷工作下架管时不慎踩空摔伤,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赵某某赔偿刘某等4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50951.5元;白某某赔偿刘某等4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0190.3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白某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赵某某向庆城县法院承诺每月向刘某支付2000元,现已履行赔偿款24000元,剩余赔偿款101951.5元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肖某某去世后,家庭失去经济支柱,其亲属精神备受打击,两个孩子在读大学,一个孩子在读小学,生活十分困难,为控辍保学、有效保障受害者家庭中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庆阳中院经审查决定给予刘某等4人司法救助金共80000元。


未成年儿子交通肇事死亡 

被执行人服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  

法院撑起“暖心伞”


2021年7月,被告人许某某无证驾驶中型栏板货车沿宁五公路由西向东行驶会车时,车厢内装载超出车宽的洋槐树干将路面南侧背面站立怀抱婴儿寇某的刘某某撞倒,致刘某某及寇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寇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系轻伤一级。案发后,刘某某在医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116434.2元。


2021年11月,宁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许某某赔偿刘某某医疗费等共计130063.4元,赔偿寇某某、杨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71813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寇某某、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庆阳市某运输公司达成了和解执行协议,截至目前,庆阳某运输公司支付寇某某、杨某某138700元,支付刘某某12000元。被执行人许某某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足以履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许某某在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履行标的为695953.4元。


申请人寇某某父亲患有慢性疾病,长期服药。儿子出事后,给家庭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夫妻二人备受打击,无固定职业,生活非常困难,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办案法官调查核实后,认为寇某某等3人均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决定为其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94000元,帮助其家庭撑起“暖心伞”。


法律是刚性的,也是有温度的。司法救助为困境中的人民群众带来一缕曙光,“一头牵着民生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庆阳中院扎实开展主题教育,持续推进“三抓三促”、主动创稳行动走深走实,积极践行司法为民情怀,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制度关怀民生、扶危济困的职能作用,尽力解决因案而陷入生活困难群众的燃眉之急,越来越多的困难群众得到了司法救助,为“解民困、化矛盾、促和谐”目标的实现发挥了重要作用,“应救尽救”观念更加深入人心,最大化、最优化传递司法温暖,赢得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