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行政复议优秀案例发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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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行政复议优秀案例发布(四)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张曦云
发布时间:2024-02-05

为更好地学习宣传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促进行政复议办案规范化,达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效果,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结合“行政复议质量提升年”活动,在全省组织开展了行政复议优秀案例评选活动。此次评选通过市县两级行政复议机构逐级评选推荐,由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综合考量案件类型、办案效果、典型意义等因素,最终评选出10个“甘肃省行政复议优秀案例”,现予以发布。


案例四:某药业有限公司不服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复议案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某药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区人民政府


某区人民政府为拓展城市空间、发展公共交通,决定建设某市有轨电车示范线工程项目,并发布《关于某市有轨电车示范线工程房屋(构筑物)征收范围的公告》,之后作出《关于某市有轨电车示范线工程房屋(构筑物)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方案中规定征收补偿采取货币方式,由第三方价格评估测绘机构对征收土地资产进行评估测绘。申请人部分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经丈量评估测绘后,申请人与某城建局共同签订《某市有轨电车示范线工程项目二期某段企事业单位征收补偿协议》,对建(构)筑物及相关附属补偿、其他补偿等项目达成合意,但未对土地征收补偿费用达成一致。被申请人在未对申请人土地进行补偿的情况下,直接占用征收土地开工建设,因此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案件办理情况】


本案审理中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征收补偿决定中对房屋价值的认定是否适当;征收补偿决定中只有货币补偿一种补偿方式是否适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已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是否影响本案认定;土地使用权补偿的问题。


关于征收补偿决定中对房屋价值的认定是否适当的问题。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对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示及征求公众意见,是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作出的,征收补偿方案的公正性难以保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及《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作出均以征收补偿方案为依据,故《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公正性也难以保证。其次,本案未按照规定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测绘机构,申请人未能参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测绘机构的选定,被申请人的做法违反法律程序,故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估价报告》的公正性不能保证。最后,《估价报告》未进行公示亦未及时送达,导致申请人丧失对《估价报告》申请复核及鉴定的机会。综上,被申请人根据该《估价报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关于征收补偿决定中只有货币补偿一种补偿方式是否适当的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案中,案涉《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及《征收补偿决定书》中均只有货币补偿一种方式,存在错误。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已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是否影响本案认定的问题。在《征收补偿决定书》作出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已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不包含土地使用权补偿费用),但《征收补偿决定书》并未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综上,征收补偿协议对《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认定没有影响。


关于土地使用权补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进行补偿或退还相应的出让金。本案中,申请人合法享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尚未到期。被申请人因建设某市有轨电车示范线(二期)项目需要,征收申请人房屋,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丧失国有土地使用权作出补偿。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土地使用权补偿重新作出处理。


【案件评析】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核心内容,是征收人据以作出相应补偿的关键性依据,也是被征收人最为关心的实质性内容。在法律明确赋予被征收人异议和鉴定权的情况下,评估报告的送达程序尤为重要,只有送达程序执行到位,被征收人的异议权才有实现的可能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的实质性内容才能予以确认。行政复议机关要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理念,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错误行政行为依法纠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天水市司法局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