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当庭宣判、当庭送达,快速高效审结了三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张某、李某为被告赵某承接的室内装修工程进行贴砖和铺砖工作,当时口头约定劳务报酬为王某9240元、张某3000元、李某6600元,承诺干完活后给付工资。砖贴完后,赵某未向王某、张某、李某支付劳务报酬。后经王某、张某、李某多次催要赵某仍未支付三人劳务工资,三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审查案件材料后,认为该三起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属于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于是详细告知了双方当事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相关事项,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三案件均使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开庭过程中,法官充分释法析理,最终当庭宣判,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均无异议,做到了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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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