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酒泉公安聚焦主动创稳创安目标,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聚力防范化解社会领域各类风险矛盾,坚持源头预防、综合施策、多元化解,依托综治中心全面开展“警调对接”工作,创新优化工作机制,创建特色调解品牌,拓宽多元解纷新路径,努力做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今年以来,全市共排查化解矛盾纠纷4000余起,化解率达92%,为基层社会治理绘就“平安底色”。
多方联动“协助调” 谋划“金点子”
民有所呼,警有所应。为有效破解群众办事“进多扇门、找多个人、跑多趟路”等难题,全市公安基层派出所切实打造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的矛盾纠纷化解运行模式,为社会和谐稳定筑起坚实防线。“阿姨,以后可再不敢出现焚烧枯草后不进行看管的情况了呀,这次先由同村群众“借用”青饲料给您使用,“借用”的青饲料等来年天暖后,您要种植草料进行归还,不再赔付经济损失。”近日,肃州分局银达派出所通过“乡贤调解室”,协同村组队长、司法所成功化解一起邻里纠纷。
为健全完善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体系,酒泉公安在现有“警网融合”机制基础上,依托“警调对接”社会治理新模式,不断创新“派出所、司法所、法庭”多方联动和“三级联调”机制,变公安机关治安调解“独唱”为“治安+司法+人民”调解“合唱”。无论是因家庭琐事而引发的激烈争吵,还是邻里之间因小事累积而成的长期积怨,这些矛盾纠纷有了更为专业、高效且贴近群众的解决途径,有效实现“1+1+X”的调处模式新成效,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多种渠道“全面调” 织好“细格子”
纠纷不上交,化解矛盾有“奇招”,全市公安机关始终将矛盾纠纷化解作为日常基础工作常抓不懈,基层派出所立足辖区实际,坚持调处分级,将矛盾纠纷分为“一般、复杂、疑难”三级管理,建立“红、黄、绿”三色回访制度,全力推动社会治理风险从撒网式排查向精细化管控转变。近日,玉门市赤金镇网格员反映,辖区居民张某与李某因土地问题两次发生纠纷,可能引发打架斗殴。玉门市公安局铁人派出所在了解情况后,由社区民警,村、镇干部,网格员,调解员和双方亲属及时介入,根据矛盾纠纷等级变化进行升(降)级管理,全力打造“沉浸式”走访进百家门,努力做到矛盾纠纷预警在前端,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
近年来,全市公安基层派出所积极探索矛盾纠纷化解新模式,对各类矛盾纠纷全面归总,梳理筛查,将这些难题按照轻重缓急、风险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故意伤害、打架斗殴等治安案件的矛盾纠纷,将其认定为“复杂”等级,对该类矛盾采取“黄色”回访,重点关注,对存在风险隐患、可能升级的矛盾纠纷,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送达《矛盾纠纷推送函》,进一步联合调处化解,由此“风险研判-源头排查—化解稳控—跟踪回访—闭环销号”的全流程管理机制应运而生,从发现到解决,每一步都紧密相连,环环相扣,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赢得主动权。
多方参与“主动调” 发挥“熟面子”
一方吹哨,多方响应,一件件急难愁盼的民生诉求,在以情化解、以理促合下圆满解决。“谢谢你们帮我们要回了欠款,有你们真好!”一位年迈老人感激的说道。近日,敦煌市某消费品店内发生经济纠纷,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社区网格员和小区邻居正在对一名70多岁的老人进行法理说教和情感疏导,设身处地帮助双方沟通解决问题。民警邀请熟悉情况的老熟人参与进来,一边摸清事由,一边进行劝慰安抚,调解效率也上去了,很快双方达成和解,真是一方“有难”,多方“支援”。
酒泉公安不断创新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打破“单兵作战”模式,积极调动社区退休、卸任老干部、居民代表等积极分子作用,充分发挥人熟、地熟、情况熟的特点,深入社区与群众面对面交流、拉家常聊天,以柔性化的解纷模式调解邻里关系、婚姻家庭等矛盾纠纷,协助社区民警、网格员第一时间掌握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也积极引导居民找法解决,用“温情钥匙”化解“困境锁”。
多项措施“专业调” 挑起“硬担子”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想要打开群众心中结,调解矛盾纠纷事,及时可靠的法律服务,是百姓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好帮手”。全市公安机关派出所充分结合农村群众工作特点,在夜间联合村“两委”人员、综治员、网格员等走进辖区开展宣传教育,通过“举案说法”“以案说案”,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广大群众的日常生活之中,让 “黄昏夜话”成为干群“连心桥”。近日,金塔县公安局辖区派出所会同乡镇值班领导、村组干部在夜间走访时,发现一起经济纠纷,工作人员通过面对面交流,从法理、道理、人情等多个角度,就赔偿问题对当事人开展调解,经数小时的思想工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对派出所民辅警、乡镇领导和村组干部尽心尽力地帮助连连道谢。
全市公安机关派出所积极对接社区党委、司法等部门联合随驻全面调解,把矛盾纠纷排查与开展治安管理、安全检查、走访宣传等日常工作相结合,及时为群众提供司法帮助、将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转化为贴近民生的实用知识,切实增强了群众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观念和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