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品回收站里惊现“失踪”的651块路牌——平凉灵台依法办理一起跨省团伙盗窃案

网站首页 » 平安甘肃

废品回收站里惊现“失踪”的651块路牌——平凉灵台依法办理一起跨省团伙盗窃案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张曦云
发布时间:2025-12-04

道路上,一个个交通标识牌发挥着重要的交通引导作用,可是以杨某为首的5人犯罪团伙因为缺钱,却盯上了这些金属标识牌,他们在短短的数月内连续盗窃交通标识牌及配件651块,非法获利近两万元。


近日,经平凉市灵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灵台县人民法院对杨某某等5人盗窃、赵某某等2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杨某某、南某某、李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两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据悉,今年1月,灵台县公路段职工向灵台县公安局求助,他们在例行巡查中发现G244国道什字镇至县城过境段交通引导牌“离奇失踪”,数量还不小。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通过调取沿线监控,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柴某、唐某某,很快抓获了共同作案的杨某某等3人,其余4名涉案人员随后投案自首。经查,该团伙流窜至宁夏彭阳、原州,陕西旬邑,甘肃宁县等地多次作案,造成同类案情频发,非法获利共计18110元。经鉴定,被盗的651块交通引导牌及配件,价值59870.54元。


“有人说这东西能卖钱,来钱快”,杨某某供述,“偷来的651块路牌都以每公斤10元的价格卖给了赵某某经营的小赵再生资源回收站”,而据赵某某回忆,杨某某他们都是凌晨天没亮的时候把路牌拉来卖,说是公路上废弃更换的,其中部分路牌他已经卖给了吴某某。


办案检察官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等5人,盗窃数额较大,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形成盗窃犯罪团伙,短期内流窜至陕甘宁三省六县(区)参与作案十余起,如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有串供、继续作案的社会危险性,且盗窃对象为交通引导牌,对公共安全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应从严把握逮捕的条件,决定对5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明知是赃物仍多次收购,对盗窃行为的发展起到了持续的促进作用,且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前科,决定对其批准逮捕。吴某某是否明知路牌是赃物仍收购?承办检察官对全部证据材料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但在赵某某、公安机关已明确告知其系犯罪所得,吴某某仍拒不上缴藏匿在其叔父家的部分路牌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然而,杨某某等5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还是盗窃罪?办案组内部产生较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引导牌这一行为是否足以使来往车辆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承办检察官梳理全案证据结合案情进行了具体判断,认为不能单纯以行为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风险就认定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案发地位于G244国道,车流量大,但被盗路牌仅起标识作用,其缺失不足以误导驾驶者或者直接引发交通事故,不宜认定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今年8月26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承办检察官对赵某某、吴某某依法适用新的司法解释重新量刑。对赵某某变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九个月;鉴于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较小,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该案被提起公诉,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


案件启示:


“小路牌”连着“大民生”。交通引导牌,是维护道路秩序、保障行车安全的“无声语言”。交通引导牌被盗,不仅造成公共财产的损失,更在无形中埋下了交通安全的隐患,最终侵害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


“小案件”需要“精办理”。检察机关在审慎区分盗窃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础上,准确认定罪名,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彰显司法温度。


“新法规”指引“新实践”。本案办理过程中,新的司法解释实施,承办检察官主动研判、准确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使案件处理适应时代发展,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小利益”警示“严法治”。杨某某等5人为了每公斤10元的违法收入、赵某某为了每公斤3元的销赃所得,吴某某为了“减少损失”,贪图“蝇头小利”,终致身陷囹圄,代价沉重。该案深刻地警示我们,切勿以利小而为之,任何企图从犯罪中牟利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