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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偶遇时,他们给出了“标准答案”

来源:甘肃公安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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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炎夏日

孔雀开屏 犹如屏风

五颜六色十分美丽

但是这份美丽

有时候却成了一种负担和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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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

河北秦皇岛

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布了一段视频

在某景区内

一女子为哄娃竟然硬拽下孔雀一根羽毛

孔雀明显受到惊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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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在网上传播开后

网友纷纷表示

这样做太过分了


甘肃公安倡议

请自觉做到

远离野生动物不打扰

尊重野生动物不虐待

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

请大家一起去看看

近日甘肃公安民警与群众携手

救助过的野生动物吧


警民携手助“大鸟”有新家


     7月1日,酒泉肃州区上坝镇某村户家中飞入一只“大鸟”,且“大鸟”有伤人倾向,民警接到救助报警后立即联系酒泉市肃州区林业资源站工作人员一同到场,经工作站人员确认,该“大鸟”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秃鹫。该秃鹫翅展1.2米左右,属于鹰科大型猛禽,通体黑褐色,头部裸出,右眼失明。目前,被救助的秃鹫已被林业资源站工作人员带走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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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红隼“涉世未深”蜀黍帮其“逆风翱翔”

    7月8日9时许,张掖高台县公安局南华派出所接到辖区信号小区何某某电话报警称:她家窗台上有一只不会飞的幼鸟,好像是国家保护动物。

    接警后,南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发现这只幼鸟全身赤褐色,喙较短,身体无明显外伤,且无法正常飞行。民警将幼鸟带回派出所后,立即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后经管理站专业人员鉴定,该鸟系红隼,是一种体型较小的猛禽,属隼科,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因其在寻觅地面猎物时有逆风翱翔的习性,又被称为“风中翱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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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初步检查,该红隼幼崽生命体征正常。管理站工作人员,将其暂存于县野生候鸟救助站饲喂,待红隼具备飞行能力后放归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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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耳鸢奄奄一息  遇“贵人”重获新生


      7月9日,甘南夏河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发现一只类似鹰的“大鸟”趴在自家窗沿上,一动不动,好像是受伤了,请求民警前往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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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发现该“大鸟”无明显外伤,但身体虚弱飞不起来,民警遂将其带回单位救护喂养,并向猛禽保护救助中心有关专家发送视频及照片比对确认,确定该大鸟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耳鸢”,当天民警买来牛肉对黑耳鸢进行喂食喂水,悉心照料。次日,观察到黑耳鸢身体状况良好并具备放飞条件后,将其放归大自然。


“落难”梅花鹿被蜀黍温柔以待


   7月9日,甘南合作市那吾镇早子行政村一群众报警称,在放牧过程中发现一只疑似梅花鹿幼崽,请求出警救助。

   接警后,合作市公安局立即组织森林大队民警赶到现场。经鉴定,该动物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梅花鹿,属雌性,较小,体长约140厘米,肩高约80厘米,体重30千克。该幼鹿身体虚弱,无明显外伤。

    经协调后,民警将梅花鹿幼崽送至具有野生动物专业救助资质的甘肃尕海则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野生动物救助站进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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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生效)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2021)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合并修改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