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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发票两份维修清单 当事人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被罚款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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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张增值税发票,却有着两份金额不同的维修清单,孰真孰假?8月5日,镇原县法院对一伪造关键证据、提供虚假陈述试图钻“法律空子”的当事人开出2000元的罚单。

    2021年2月,被告刘某驾车与原告杨某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保险公司赔偿2000元后,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剩余4765元修理费。

    7月19日,镇原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刘某认为车辆修理费用过高,并对杨某提交的有关票据真实性提出质疑。对此,杨某言之凿凿表示其所花费的维修费用是真实的,且以现金形式支付,坚称不存在虚开发票情形。因双方当事人对车辆修理费用分歧较大,庭审暂时中止。

     这笔修理费到底有没有猫腻?为了揭开谜底,法官来到位于庆阳市西峰区某汽车修理厂,经过一番查证,得知杨某车辆修理费用实际为5300元,除去保险公司预付的2000元外,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3300元。

    经法官批评教育,修理厂有关人员坦承工作上存在过错,自己在收取杨某200元“费用”后,依杨某授意,出具了面值6765元的普通发票及相应维修清单。

    8月5日上午,该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当审判长当庭出示了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调查笔录、维修清单及转账记录等证据后,杨某一时语塞 ,为了自圆其说,辩解自己被该修理厂误导和套路,修理厂不给自己减少修理费,还将换下的配件拿走,导致自己作了虚假陈述。

      据已查明的事实,法庭当庭宣判刘某支付杨某车辆修理费3300元。“上次开庭时我态度的确不好,虚开发票是我的不对,我法律意识淡薄,(现)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请求法院从轻处理。”庭审结束后,杨某对自己的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行为追悔莫及。

     镇原县法院认为,杨某提交虚假金额增值税发票及伪造的维修清单,进行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浪费司法资源,遂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司法惩戒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