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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首例!男子妨害疫情防控工作被判有期徒刑11个月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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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5日,张掖市甘州区法院依法快速审理一起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刑事案件,该案通过远程庭审系统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田某某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11个月。这是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张掖市判处的首例妨害疫情防控措施的刑事案件。

  2月1日晚20时许,田某某酒后欲步行通过张掖市甘州区上四闸村路口疫情防控点,因田某某并非该村村民,也并未在该村居住,工作人员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劝导其返回时,田某某不听工作人员劝导并辱骂、威胁疫情防控卡点工作人员,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长安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赴现场依法处置时,田某某仍不听民警劝导,并采取辱骂、威胁、头部撞击民警胸部等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时间长达1个多小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甘州区法院审理认为,田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然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田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