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康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员额法官侯猛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洗钱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25000元;被告人李某掩饰的张某某犯罪所得4410000元及孽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从2014年2月开始,李某二舅妈李某甲先后多次将张某某(时任白银市市委书记)受贿所得及其它收入共计5900000元,以交付现金的方式交给李某,李某收到现金后,安排兰州某汽车公司徐某某存入徐某某本人及公司员工的银行账户,李某将这些资金对外放贷。2015年 7月-2016年6月李某按照李某甲的安排三次从李某甲持有的银行卡,将收到利息4000000元交给徐某某使用。
2018年5月18日,康县监察委对李某以涉嫌共同职务犯罪立案。2018年12月26日张某某被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陇南市委政法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