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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涉爆刑事案件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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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白银市两级检察院对朱某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案接力抗诉,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完全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对朱某某从一审五年有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7年3月至6月期间伙同他人,在无制造、爆破资质的情况下多次非法制造、运输爆炸物达25吨,并予以出售从中牟利。该案一审判决认定朱某某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从而在法定刑以下适用刑罚。

  白银市两级检察院从法律规定、类案比较两方面分析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及判决结果,发现一审判决认定减轻情节有误,确属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一方面办案人员以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究竟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二款之规定为出发点,从制定《解释》的背景、法律逻辑、社会常识认知等方面认真分析,认为本案不应适用该条款规定,即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而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从而认定虽情节严重,但仍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另一方面从类案予以比较,在本案一审判决之前,朱某某的另一同案犯二审判决已认定该行为不应适用《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但本案一审判决仍适用该规定,并以此规定认为该行为应减轻处罚,导致同案不同判,量刑失衡。通过分析《解释》适用、类案比较,白银市两级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量刑畸轻作为抗诉点提出并支持抗诉。

  在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上,受邀列席的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志坚,从对《解释》的理解、原审判决法律适用及量刑是否适当等方面发表了意见,详细阐明了对该的支持抗诉理由。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最终对本案予以改判,收到了较好的抗诉效果。(白银市委政法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