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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县法院审结一起集资诈骗案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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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厉打击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近日,临泽县法院审结一起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被告人分别获刑。

  2016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孟某某为实施犯罪,从他人处接手甘肃崟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3名被告人以委托投资管理或者帮助企业融资为由,骗取企业信任,与企业签订委托融资合同,随后雇佣员工通过散发宣传资料、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以向投资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大肆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资金。为骗取投资人的充分信任,3名被告人还套用第三方企业公章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组织投资人到第三方企业参观考察。

  2017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孟某某冒用他人身份,注册成立临泽县金鼎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使用同样的方法吸收资金,被告人段某受聘担任该公司业务经理。至2018年3月案发,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孟某某利用两家公司共向46名被害人集资295万元,其中,被告人段某在担任临泽县金鼎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后,向30名被害人非法吸收资金164万元。

  临泽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注册成立公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29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所融资金除20余万元用于支付被害人利息、投资第三方企业、退还被害人本金外,其余全部被挥霍一空,无法返还被害人,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段某在明知吸收公众存款需要行政审批,公司已明显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164万元,数额巨大,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各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有无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等,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孟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十一年和七年十个月,并处10至20万元不等罚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张掖市委政法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