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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判了,最高12年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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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以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诈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一案,法院以远程视频形式作出一审判决,26名被告人全部获刑,其中2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40万元;其余24名被告人分别获刑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对被告人用于犯罪的工具予以没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还给各被害人。

  据悉,该案自审查受理后,由该院检委会专职委员陈海洋、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郑蓉、第三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张弘淼、第五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徐忠宏组成案件专班小组,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案件协商会议等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和协调,为顺利起诉作充分准备。

  经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等人自2017年以来,纠集他人,在共同实施犯罪过程中,形成了以被告人周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葛某某、李某某等为其他成员的人员相对固定的犯罪集团和被告人陈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殷某某、汤某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万某、张某某等为其他成员的人员相对固定的犯罪集团,属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郭某某、叶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这些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钟某、汤某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确认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兰州市委政法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