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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渭县法院宣判一起电信诈骗犯罪案件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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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8日上午,通渭县法院对通渭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杜某锋诈骗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杜某锋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73862.81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某某、王某东为了实施电信诈骗活动于2017年6月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成立“宁夏财陆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2月底成立“宁夏邦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招录员工并将微信、QQ等聊天工具包装成“白富美”,通过手机摇一摇、漂流瓶等方式添加男性客户,以“聊天话术”为模板,以谈对象、交朋友骗取客户信任后,引导客户在网络上注册并购买“时时彩”“万豪国际”等虚假彩票,以少量提现、后台控制提现、给被害人显示虚拟的获利截图引诱被害人向其指定注册的平台账户注入资金,或者向其指定的账户、微信转账,感觉被害人没有继续投入资金的意愿后采取删除、拉黑微信等方式进行电信诈骗活动。

  2017年7月被告人杜某锋进入财陆赢公司,起初为员工,提供自己的支付宝账号用于诈骗活动,诈骗马某135875元。11月起为组长,参与诈骗数额为41770元。2018年2月起为财陆赢公司负责人,并按30%分红,参与诈骗数额为153816元。2018年3月至5月,被告人杜某锋从邦盈公司分红10%,在此期间邦盈公司的诈骗数额为266241元。被告人杜某锋共参与诈骗的金额为597702元。另外,被告人杜某锋参与的魏某某、王某东等诈骗集团总共查明的诈骗数额为1055183元。

  通渭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锋参与他人设立的电信诈骗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诱骗被害人向其指定并控制的虚假“彩票平台”账户、微信、银行账户转入资金,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杜某锋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邦盈公司的诈骗犯罪行为被告人杜某锋所起作用较小,属于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锋在担任财陆赢公司组长、负责人,是魏某某、王某东诈骗集团的骨干分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