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峪关中院公开宣判上诉人高某某、常某某、崔某、赵某某、原审被告单位甘肃博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尘埃落定。
嘉峪关市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1年8月至2018年7月,被告单位甘肃博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鑫公司”)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以借款或借款担保为名,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安某某、蔡某某等469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存款603512100元(包括复投资金324390900元),返还本金479239100元。至案发,尚有227名集资参与人124273000元本金未返还。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博鑫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高某某等4名被告人9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宣判后,4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嘉峪关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高某某、常某某、崔某、赵某某、原审被告单位博鑫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遂依法作出二审裁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