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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瓜州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文等6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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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4日上午,酒泉市瓜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文、张某红、马某等6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对6名被告人分别以强迫交易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判处十七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328万元至5.5万元不等罚金,认定张某文、张某红、马某3名被告人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文伙同张某红在经营瓜州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期间,在生猪收购、鲜肉、猪附件批发行业形成垄断经营,多次实施有组织的强迫交易、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后,向社会发放高利借款,并伙同马某在索要债务过程中,纠集石某、任某等人实施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张某文为首,张某红、马某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根据各被告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各自在恶势力团伙中的地位、作用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酒泉市委政法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