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文伙同张某红在经营瓜州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期间,在生猪收购、鲜肉、猪附件批发行业形成垄断经营,多次实施有组织的强迫交易、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后,向社会发放高利借款,并伙同马某在索要债务过程中,纠集石某、任某等人实施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张某文为首,张某红、马某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根据各被告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各自在恶势力团伙中的地位、作用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酒泉市委政法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