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上午,金川区人民法院、永昌县人民法院同步依法公开宣判各自所承办的涉黑案件。
6月24日上午,金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苏某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公开宣判。以被告人苏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9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苏某开始以高利放贷、开设赌场等方式敛财,并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牛某某等人非法讨债。2016年4月起,为扩充势力,壮大组织,苏某又网罗前科劣迹人员刘某、马某及社会闲散人员蔡某某为组织成员,形成了以苏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牛某某、刘某为骨干,以蔡某某、马某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云济欣寄卖公司、隆腾矿业公司为据点,以苏某为组织领导者,按公司模式组织实施犯罪,先后向多人非法高利放贷1043万元,采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殴打、威胁、辱骂、跟踪、盯梢、家中驻守、上门滋扰、墙上喷字等暴力及软暴力手段,催讨高利贷债务,大肆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545万余元。该组织通过实施非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在本地区造成重大恶劣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苏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并结合各被告人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在犯罪中的作用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6月24日上午,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祁某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公开宣判。以被告人祁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合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06年开始,被告人祁某陆续纠集、笼络刑满释放及无业人员,通过开设赌场、高利放贷,形成大量非法债务;通过威胁、辱骂、殴打等暴力、“软暴力”手段索取债务。人员不断扩充,实力不断壮大,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祁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祁某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对整个组织及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为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的最大受益者。被告人祁某为笼络组织成员、维系组织发展,通过组织、策划违法犯罪活动谋取经济利益,通过开设赌场非法获利84万元,向他人非法高利放贷290余万元,为索要债务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逼迫他人将厂房、经营性资产转让抵债并出租盈利;为巩固地位、强化管理,对执行指令不力的成员进行辱骂、殴打,形成了较强的从属和依附关系。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通过实施开设赌场、敲诈勒索、诈骗、强迫交易、发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攫取经济利益;在逼要赌债、高利贷过程中,采取威胁、辱骂、殴打、跟随、变相虐待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使许多被害人在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造成巨大精神压力和心理恐慌,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祁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地位和作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