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六清”行动, 6月8日至11日崆峒区人民法院对2起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公开开庭审理,6月24日上午进行了集中宣判。
田某军等18人恶势力犯罪案件
被告人田某军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贷款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田某平等17名被告人中,1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3人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田某军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为索要赌债、高利贷,多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多次滋扰他人,情节恶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贷款诈骗罪。被告人田某军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余被告人,依据其在集团中的地位、作用、所犯各罪的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分别作出判决。
常某等13人恶势力犯罪案件
被告人常某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1000元;王某等12名被告人中,8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人被判处拘役、管制等刑罚,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常某作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穆某军、沙某、摆某梅、杨某、陈某伯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应按各自所参与的罪行,并根据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承担责任。其余6名被告人以所犯各罪进行处罚。同时,综合考虑全案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平凉市委政法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