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上午,民勤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黄某甲、刘某某、富某某等8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危险驾驶一案,对被告人黄某甲以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数罪并罚后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125000元,对被告人刘某某、富某某等7名被告人判处十一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黄某甲注册成立了民勤县德众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积累了一定的资金实力。为攫取高额利润,黄某甲先后纠集被告人刘某某、潘某某(已死亡)、富某某、赵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等人共同投资入股,在民勤县境内多次向他人高利放贷,因借款人及担保人还款逾期,黄某甲纠集、指使刘某某等人采取威胁、滋扰、辱骂、殴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手段,逼迫被害人交纳高额利息、人工费、出车费等款项。该组织在违法犯罪活动中,逐步形成了以黄某甲为首要分子,刘某某、富某某、赵某某、李某某、朱某某、马某某、黄某乙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相对固定,分工明确,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民勤县境内多次为索要非法债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先后单独或共同实施寻衅滋事18次,非法拘禁10次,敲诈勒索3次,诈骗1次,危险驾驶1次,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黄某甲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并结合各被告人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武威市委政法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