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上午,临泽县人民法院对韩某善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韩某善、田某国、魏某婷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二年六个月和二年;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某芬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以非法拘禁罪或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英、张某、李某斌刑期不等的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善以临泽县军工寄卖行、临泽县索利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为依托,先后雇用被告人魏某婷、田某国为员工,以个人名义从事高利放贷活动,在讨要债务过程中,经常采取辱骂、体罚、殴打、滋扰、纠缠、滞留等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实施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韩某善为纠集者,田某国、魏某婷为成员的恶势力,并临时雇用被告人杨某芬、刘某英、张某、李某斌参与少量恶势力犯罪活动,累计实施非法拘禁犯罪7次,非法侵入住宅犯罪3次。
临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善为强索高利债务,纠集被告人田某国、魏某婷,或临时雇用被告人杨某芬、刘某英、张某、李某斌使用暴力殴打、威胁或者“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非法拘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本县范围内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韩某善起组织、指挥作用,系恶势力纠集者,田某国、魏某婷明知韩某善在实施犯罪活动,仍然按照韩某善的指挥多次参与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的其他成员,杨某芬、刘某英、张某、李某斌系临时雇用参与了少量的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不认定为恶势力成员。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张掖市委政法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