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成县法院依法对贾某、李某等17人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介绍卖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一案进行宣判。以被告人贾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除一人被免予刑事处罚外,分别被判处十四年六个月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该犯罪集团是一个以“打名气”、“扫网吧”、“霸支中”为目的,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制造影响为宗旨的犯罪集团。通过在成县城区街面、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城关中学及支旗中学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首要分子贾某将犯罪集团骨干成员豢养在自家沙场,要求在自己的带领和安排下统一活动,不得擅自离开沙场。贾某为了控制组织成员,使组织成员服从其领导,有针对性地对组织成员进行殴打、恐吓,造成对组织成员的心理控制和威慑。同时,经常采取宴请组织成员吃喝玩乐,为组织成员出面摆平事情等方式,让犯罪集团成员对其自愿顺从。
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贾某为首的犯罪组织,组织架构清晰,层级结构明确,以违法犯罪活动践行和强化帮规家约,将合法收入用于维系该组织发展和日常宴请吃喝;全案28起违法犯罪事实中,有组织实施的12起,其余犯罪虽多系偶发和临时邀约,但在事前或事后均向组织领导者贾某或者骨干成员李某、谢某等汇报,应视为具有组织意志;实施的犯罪多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暴力性犯罪,在校园、网吧等公共场所形成初步控制,在青少年人群中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地位和作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陇南市委政法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