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公司系国有企业,考虑到该案可能涉及虚假诉讼和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兰州市检察院民事检察官屈静、陈越不远千里奔赴酒泉、玉门两市对案件开展调查核实。由于“纠纷”发生于20年前,时间跨度大,取证困难,且作为案件第三人的建设方酒泉某公司、玉门某公司拒绝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检察官锲而不舍,多方奔走,终于从建设方处核实并调取了20年前的财务账目、凭证;以此为基础,辗转酒泉、玉门多家银行,进入票据仓库,从尘封的成摞成摞票据中找到了数张2002年的转账支票存根;其后,通过酒泉市公安机关成功锁定20年前建业公司雇佣人员马某、茹某,收集了证人证言,查实了建业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已从第三人建设方处领取工程款和材料的事实。
承办检察官通过核实已有证据和调取新的证据,最终查明了事实真相。经提请抗诉获得甘肃省检察院支持,2020年9月18日甘肃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指令兰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正义有时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