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兰州市西固区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2020年底,李某以家中有事急需用钱为由向王某借款,约定半年后还款。王某好意将2万元出借,并要求李某亲笔出具借条。后李某未按期还款,王某多次讨要未果后向西固区法院提起诉讼。
其实这只不过是熟人之间发生的一起再平常不过的借贷纠纷,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很快组织双方当事人来法院调解。调解进行得十分顺利,被告李某对自己向王某借款2万元一事当庭予以承认,并承诺一定想方设法把钱还给王某,双方重新约定了还款的期限。原本这起简单的案件可以就此审结,可正当王某与李某二人准备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时,办案法官突然询问原告王某是否携带了借条原件。法官的提问令王某十分紧张,因为调解之前办案法官曾特别叮嘱他携带借条原件,待调解结束后作为证据提交法庭。王某慌忙告诉法官,借条在其家中存放,因出门太急忘记携带,不日便会送到法院。王某的奇怪反应立刻引起了办案法官的警觉,法官遂要求双方当事人先行回家,待王某提交了借条原件后再来法院签字。
翌日,办案法官主动致电询问王某何时提交借条原件,王某表示自己这段时间有事,等忙完这一阵后就会把借条原件交给法官。为了让法官相信自己,王某还特别将一张借条原件的照片发给了办案法官。转眼又过了两周,王某还是没有现身法院,于是办案法官再次拨通了王某的电话,可电话另一头的王某却以极不耐烦的口吻表示:“对方都已经认可欠钱的事了,为什么一再要求我提供借条原件?”原来,李某出具借条之后,王某就不慎将借条原件丢失,好在其事先已经将借条复印了多份,并将借条原件拍照存于自己的手机中。王某担心如果自己主动承认借条已经遗失,法官一定会告诉李某,届时李某就有了不还钱的理由,所以刻意隐瞒了原件丢失的事实。
其实王某的担心实属多虑!借条虽然是民间借贷案件中至关重要的证据,却并非定案的唯一依据,即使在债务人没有出具借条的情况下,法院依然可以通过债权人的转账凭证、借贷双方的聊天记录、其他人的证人证言等多种证据综合判断借款关系存在与否;更何况本案的被告李某在调解时已亲口承认其借钱不还的事实,所以即便借条原件已经遗失,也不意味着王某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可是既然如此,办案法官又为什么一定要求王某向法庭提交借条原件呢?这是因为在民间借贷案件已经审结之后,如果法院不将借条原件收回,极有可能出现债权人凭借条原件另行提起诉讼、重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情况。
听到法官的解释后,王某终于吃下了一颗“定心丸”。第二天,王某与李某再次来到了法院,办案法官要求被告李某对借条复印件的内容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随后,办案法官要求王某在收到李某的全部还款后向其出具一张收条,载明“2020年x月x日借款已还清”,彻底了结这笔借款纷争,王某欣然应允。
法官提醒
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债权人在收到借条后应当妥善保管,避免因借条遗失导致债权无法收回;债务人在归还借款时,也应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条原件并及时销毁,必要时可要求债权人出具收条,以防债权人二次向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