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在省公安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曹明就《甘肃省公安机关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证明出具工作办法(试行)》做详细介绍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新闻发布会现场
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曹明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好!欢迎各位莅临此次新闻发布会!
近几年来,群众到公安机关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需求越来越多。除了法定范围内的申请外,许多行业公司企业招聘员工、单位职工职务晋升等都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据统计,自2018年以来,全省公安机关仅网上受理群众提交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已达到20.4万余个,其中就业方面的18.9万个、升学方面1.5万个。我国现有50余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执业资格、招录条件等明确规定了政审要求,比如报名参军、出租车司机应聘,以及报考军警院校、申请出国出境等都需要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但对于哪些属于违法犯罪记录、怎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相关制度不完善,规定不明确,一些群众难以入学就业,一些群众无法参军入党,一些违法犯罪前科人员很难找到工作,给群众及时合法参与社会生活无形中增加了门槛和障碍,积压了矛盾和隐患,导致与群众息息相关的升学、就业、出国、征兵、晋职晋级等受到影响,由于政策障碍,引起群众不满,造成投诉信访,甚至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证明出具工作,切实改善之前因规定不完善导致的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不及时、不全面、不权威、不统一等问题,解决群众就学、就业等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群众企盼诉求,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更好服务人民群众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将这项工作列入2021年甘肃省“法治为民办实事”十大项目之一,并确定由省公安厅牵头,研究出台相关工作办法。
省公安厅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根据现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外省做法,起草《办法》初稿,并多次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及基层公安机关的意见建议。后又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管理人员,有关单位业务领导及部分基层公安民警参加的座谈论证会,深入听取意见建议,多方研究论证,全面修改完善,确保《办法》合法、科学、可行。在广泛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近日,省公安厅与省委组织部、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安全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妇联、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等10个单位正式联合印发了《甘肃省公安机关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证明出具工作办法(试行)》。我省目前也是率先与多个单位联合制定出台《办法》的省份之一。
《办法》紧紧围绕公安机关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坚持“维护公共利益与保护公民隐私相结合”和“依法申请、依规办理、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条件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内容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资格、条件相对应。被证明对象虽有违法犯罪记录,但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证明事项内容的,不得扩大证明范围,依法保障公民的劳动权、受教育权、人格权、隐私权等。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以人民法院作出的犯罪人员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办理犯罪记录证明的依据,违法记录证明应当以公安机关作出的违法人员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依据。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行政拘留以外的行政处罚,以及交通违法作计分罚款处理的轻微违法行为,均不在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之列。特别是,《办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首次在全省公安机关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未成年人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以外,应当予以封存。被封存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此外,《办法》还明确公民申请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查询犯罪记录的,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查询申请。对于公安机关不按规定提供查询服务或者违反规定擅自查询、泄露公民违法犯罪信息、违规出具证明,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今后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办法》规定,更好为群众提供服务,也请广大人民群众和记者朋友多宣传、多监督。
下面请记者朋友提问。
记者问答
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洋
据我们了解,外省有关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出具的工作规定,多数都是公安机关单独印发的。此次省公安厅联合省上十个单位印发这个工作办法,请问这样做主要是出于哪方面的考虑?
曹明:根据国家部委有关文件规定,查询和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共同职责,此次我们根据工作职责将十个省级单位纳入,在全国属于首例,主要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出于现实考虑。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员流动急剧增加,教育、就业、征兵等方面都需要查询和证明当事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但由于相关制度不完善,规定不明确,群众升学、就业、出国、服兵役等受到影响,引起群众强烈不满,信访投诉反映问题相对较多,因此出台这个规定是解决当务之急的现实需要,也很有必要。二是出于长远考虑。要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必须同时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要求群众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的问题。鉴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出具涉及面宽,涉及单位多,涉及领域广,因此我们与相关部门共同努力、积极协商,并在全国率先联合出台这个《办法》,旨在从使用证明和出具证明两方面着手进行制度规范,引导社会各界对国家有关犯罪记录证明制度有更深刻更全面的认识,不乱用、不滥用证明,合法合理使用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为公民依法享有劳动权、受教育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和幸福感。
兰州晨报记者 张秀芸
如果曾经有轻微违法行为,比如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公安机关扣分或罚款,属于有违法记录开具范围吗?
曹明:根据《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条件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除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以外,因一些轻微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的,如被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或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拘留以外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交通违法计分罚款,本《办法》都不作为违法记录开具证明的范围。就拿交通违法来说,我省目前登记在册车辆有630余万辆,驾驶人有730余万人,如果将所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都纳入行政违法记录,涉及面较大,公民生活将会受到极大影响。考虑公民现实生活的实际需要,除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以外,对于被扣分、罚款、警告等轻微违法行为,均不作为违法记录开具证明。
甘肃日报记者 崔亚明
如果公民在未成年时犯罪被法院判刑,现在能开出无犯罪记录证明吗?
曹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以外,有关机关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此外,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于未成年人被给予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也应依法予以封存。被封存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出具。
甘肃交通广播记者 汪丽媛
公民如果对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有异议,该怎么办?
曹明:公安机关坚持有错必纠。如果公民对查询结果或证明内容有异议并向公安机关反映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受理并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核实结果。经核查,发现网上记录的信息、纸质档案的信息有错误的,会及时提请有关单位纠正错误信息,按规定及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