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数据情况
2015年至2020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批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96件139人,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33件236人,起诉审结认定造成经济损失349.637万元。
从罪名上看,受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涉及4个罪名。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受理审查逮捕38件59人、审查起诉57件118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受理审查逮捕63件94人、审查起诉113件186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受理审查逮捕5件9人、审查起诉5件11人;侵犯著作权罪受理审查起诉3件4人,无逮捕案件。
从判处刑罚看,法院作出生效判决177人,其中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33人,占侵权类案件判决总数的75.14%。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40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人。判处拘役2人,缓刑61人。
从年度上看,全省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2003年仅有3件,但从2012年起,地方专利法规建设力度加大,鼓励发明创造、推广专利运用、发展专利服务等新规定陆续出台,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数攀升至49件。2015年至2019年五年间,年增长率达14.28%、8.33%、26.92%、27.27%,2020年出现回落,同比下降23.8%,为32件。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主要特点
个案罪名较为集中。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主要集中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和假冒注册商标两类犯罪,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13件,假冒注册商标罪57件,合占总体侵权案件的95.51%。
犯罪主体受教育程度较低、省外人员居多。此类犯罪主体受教育程度以初中文化居多,受初中文化教育的犯罪主体占44.32%,小学文化占22.16%,高中、专科文化占13.92%,大学本科文化占2.58%。户籍地在外省的犯罪嫌疑人占比达到65.98%。
酒类产品是侵权重灾区。共受理审查起诉生产、销售套用酒类注册商标标识案件72件,占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总数的40.45%。个案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侵权方式为以次充好,即以低价酒冒充高价酒,再购买贴牌商标以正品酒出售。
发案区域以省会城市为核心向周边地区辐射。省内58.76%案件的侵权产品线索或来源地为兰州,而侵权产品的隐藏地多为远离城市中心地带的商铺,如榆中、范家湾、高滩村、龚家湾等城中村地区。
犯罪形式以共同犯罪为主。统计区间内,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此类案件中共同犯罪197人,占办理总数的61.75%。共同犯罪往往以家族化、老乡团等方式经营,为逃避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的犯罪行为人分工明确,分别负责生产仿冒产品、联系客户、集中运货、进行分销等环节。
犯罪成因分析
侵权产品经济利润较高。贴牌产品的成本低廉,不法商家将仿冒品贴牌包装以名牌商品的价格出售,身价倍增,利润空间大。
监管体制尚未健全。办案中发现,许多商行产品鱼龙混杂,而产品的进货渠道及流通方式,不论是生活用品或食品,不论是初级产品还是到最后的销售环节,缺少对应监管机制。
犯罪行为隐蔽性较强。在生产环节,侵权商品的生产加工,生产窝点、存储仓库与销售运营点均远距离分开;在销售环节,又往往利用公司或店铺做掩护;在流通环节,侵权产品的进货渠道比较隐蔽,销发地为较为偏远区县,不易被察觉。
预防犯罪保护知识产权对策建议
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提升公众参与度。鼓励公众参与到知识产权的监管过程中来,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宣传,培育崇尚创新、尊重知识、自我约束的社会氛围,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认同度。
完善两法衔接工作,加强反侵权设施建设。推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建立案情共享、信息互通的畅通沟通机制,及时促进行政机关移交侵权案件线索,推动知识产权监管融合发展,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良好衔接。
多部门配合联动,构建综合保护格局。强化知识产权链条式保护,综合运用行政审查、经济检索、行业自律等手段,多渠道构建综合保护格局,建立知识产权创新、保护、维权、服务的全链条,提升综合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