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我们销售了贴标伪劣二锅头白酒,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在此,我们真诚悔罪,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并愿意承担民事责任。特此登报向公众表示诚挚歉意。”这是《酒泉日报》刊登的一则声明。
近日,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一起以假充真、销售假酒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闫某某、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和一年,宣告缓刑,分别并处罚金5.6万元、2万元,同时,判令闫某某、邓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1万元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据悉,2021年,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闫某某、邓某某以假充真、销售假酒的行为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不特定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审查,二人作为假酒的销售者,在无法保障食品安全的情况下,使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流入市场,致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假酒,其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2年,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就该案向区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闫某某、邓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该案时,还开展了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向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单位制发了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相关单位加大对辖区食品安全领域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治,加大防假识假宣传力度,提高销售商及消费者辨假能力。相关行政单位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并随即在辖区内开展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了解,近年来,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针对食药领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4案,涉案人支付缴纳惩罚性赔偿金共计30余万元;向相关行政单位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共计18份,均得到相关单位的认可采纳。通过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个行业,既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追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责任,同时还要督促相关行政单位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为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