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张某某失火烧毁古树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要求张某某以提供林木管护劳动的方式赔偿因其失火烧毁古树造成的损失。该案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有效解决司法办案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取得了良好效果。
2020年3月,村民张某某在其村自家坟地上坟时,燃放礼炮散落的火星不慎将秸秆引燃,火势蔓延导致一棵国家一级古梓树(别名楸树)及旁边的六棵梓树被烧毁。经鉴定,烧毁树木的价值为109104元。根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相关规定,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失火罪,但其失火行为导致古树被烧毁损害了生态环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天水市人民检察院遂向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某赔偿被毁树木价值109104元,并对其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市检察院检察官了解到被告张某某无固定收入,经济困难,无力支付生态环境损失,诉请的十余万元赔偿款如果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基本无法执行到位,判决可能会成为一纸空文,不仅难以达到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还很可能会导致张某某家庭返贫,不利于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如何妥善办理该案,既让张某某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又不影响其家庭正常生活,成为承办检察官要思考的问题。经过反复斟酌,市检察院在坚持“赔偿金额不能减,赔偿方式可磋商”的原则下,提出由张某某提供林木管护劳务代偿的替代性修复方案。2020年12月15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市检察院同被告张某某就替代性修复方案进行了庭前调解,并邀请林草局、镇政府工作人员及村干部代表就劳动时长、劳动内容、监督管理等细节进行磋商,最终天水市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与张某某签订了以林木管护劳动方式折抵赔偿金的调解协议。依据调解协议,张某某以劳务代偿方式替代赔偿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对指定林地提供33个月的管护劳动,每天巡视看管时间不少于8小时,每月不少于22天。在此期间,由其所在镇政府、村委会对其护林工作进行监管。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内容依法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后依法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确认张某某通过提供林木管护劳动的方式履行损害赔偿责任,并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该起案件是天水市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首次采用替代性修复方案结案,是司法实践的创新与发展,既能有效促进生态环境修复,维护司法权威,又结合当事人生活实际创新办案方式方法,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了检察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