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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州区人民检察院制发首份“督促监护令"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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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督促监护令” 为失职父母亮“黄牌”

 

  “你们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现特向你们发出‘督促监护令’,希望你们在孩子附条件不起诉期间按月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构建和谐家庭关系,共同守护孩子健康成长。”近日,秦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对一起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宣告时,首次向两名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要求两名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监护人积极承担教育、引导和监督责任,营造有利于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家庭氛围。

  秦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杨某某、方某某等四人抢劫案,四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结伴相约抢劫一名未成年被害人手机,案发当日归还被害人被抢劫手机并赔偿谅解。因四名涉案未成年人年龄较小,属于初犯、偶犯,且三名系在校学生,且已经取得被害人赔偿谅解,遂在积极征求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安机关对于案件处理意见后,召开附条件不起诉听证会,参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被害人均同意对四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同时,承办检察官在开展社会调查过程中还发现,涉案未成年人杨某某系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因为长期沉溺游戏向母亲索要新手机被拒绝后,径自搬离家中独自在外租房,父母对于杨某某的行为默许并为其支付房租租金,租房期间杨某某与三名小伙伴相约共同实施抢劫手机行为。另查明,涉案未成年人张某某系秦州区某某中学二年级在读学生,父母因家庭经济困难,遂默许其辍学流浪社会打工,结识杨某某后共同实施了抢劫手机行为。在了解张某某有返校就读意愿时,承办人已经联系教育主管部门并安排其入校就读。

  根据2021年6月1日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办检察官认为:杨某某的父母放任孩子沉溺游戏不加以管束,并且默许未成年人独自脱离父母租住房屋的行为涉嫌违法;张某某的父母放任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的行为涉嫌违法。故在向两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宣告同时,向两名未成年法定代理人宣读了《督促监护令》,并联合专职心理咨询老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指出了监护人在日常的监护中存在的问题,引导监护人加强家庭教育知识学习,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两名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认真聆听《督促监护令》内容后,表示深受震动和愧疚,并承诺在两名涉案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期限内积极参加家庭教育指导,与检察机关一起努力,更好履行家庭监护责任,关爱孩子身心发展。

  “督促监护令”是监护人对其未成年子女的不良行为未及时有效干预、不当履行监护职责或者监护缺失时,由检察机关向监护人发出的一张“黄牌”警示,其目的在于唤醒监护人的责任意识,督促其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今后,秦州区人民检察院还将进一步探索“督促监护令”制发、落实、监督机制,与家庭教育指导等其他未成年人帮教措施同步开展,汇集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构建,有效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