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很多商家都推出了储值会员卡,承诺会员卡消费有折扣或送赠品,但殊不知这其中却存在着许多隐患。日前,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刘某系被告某养生馆的会员。2017年8月,该养生馆推出“美容感恩卡”活动,刘某于同年8月9日在该养生馆预存2万元,双方约定:除2万元预存金外,刘某可在三年内享受该养生馆赠送的价值4万元的服务。同时,刘某和该养生馆签订的《美容卡使用细则及须知》约定:会员在感恩卡使用期限内有权自由消费预存金额,感恩卡约定使用时间到期时,会所退还感恩卡内未消费完的全部余款。
2020年4月10日,经刘某和该养生馆确认,赠送的价值4万元的服务刘某已全部消费,预存金尚余17131元。2021年1月,刘某以该养生馆的服务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为由要求养生馆退还剩余预存金,养生馆告知刘某该预存金只能消费不可退现,理由是其已口头告知刘某4万元赠送金分为2万元的面部护理和2万元的身体护理,而刘某将4万元全部用于身体护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刘某遂提起诉讼。
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该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美容卡使用细则及须知》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养生馆的拒付理由,因其表示系口头告知刘某4万元赠送金为专项消费,但刘某对此否认,其又无证据证实刘某对该内容明知,而会员登记本又明确显示17131元为“返还金”,故对养生馆的该辩称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等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预存金17131元。
办案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预付消费时一定要谨慎、理性,要有风险防范意识,切忌因贪图便宜而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