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在张掖市山丹县看守所开庭审理,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博伟出庭支持公诉。
经查,甘肃省山丹籍吸毒人员尚某某经他人介绍,约定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1克。后被告人王某某从他人处购得毒品,并指使他人将毒品放置在嘉峪关市第一幼儿园建林街分园门前长椅下,同时将毒品放置地点告知了从山丹县前往嘉峪关市取毒品的尚某某,后尚某某在该毒品放置地点取得毒品海洛因1小包。
在出庭履职过程中,城区检察院检察长王博伟结合案情以案释法,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讯问,分别就定罪、量刑方面逐一示证,并发表公诉意见,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了法庭教育,从法律层面阐明了被告人所犯罪行及应负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愿意接受改造。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遂当庭作出判决,并全部采纳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