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肃政法网 今天是 2024年12月28日 星期六

男子酒驾肇事逃逸还找人顶包,结果悲剧了!

来源:嘉峪关市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孔令闻 发布时间:2021-01-29
字号:A A    颜色:

微信图片_20210129105416.jpg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早已被人们熟知。可是,嘉峪关一男子不仅酒驾,而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找员工“顶包”,后又指使好友做伪证,自以为很聪明,略施小计就能瞒天过海,不曾想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结果害人又害己。

1月28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撤销(2017)甘0271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以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决定对马五苏么乃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包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胡塞尼、杨建军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六个月,以伪证罪判处被告人马么二力有期徒刑一年。


微信图片_20210129105618.jpg


2015年11月11日凌晨2时30分许,马五苏么乃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车载杨建军),与张某礼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载被害人张某达)发生碰撞,致张某礼、张某达受伤,马五苏么乃驾车逃离现场,张某达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达系因本次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张某礼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经认定,马五苏么乃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马胡塞尼与张某达的近亲属、张某礼达成赔偿协议,履行后并取得谅解。

马五苏么乃为逃避刑事责任,指使其员工马胡塞尼冒充事发时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人为其顶罪。在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马么二力根据马五苏么乃的指使在公安机关作伪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杨建军又根据马五苏么乃指使作伪证。2017年12月7日,法院据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马胡塞尼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后公安机关拟对马胡塞尼作出终身禁驾的处罚时,马胡塞尼遂向嘉峪关市司法局告发其系为老板马五苏么乃顶替交通肇事罪的经过,此案真相大白。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五苏么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逃逸,后又指使他人作伪证,为其顶罪,其行为分别构成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马胡塞尼、杨建军明知马五苏么乃是犯罪的人,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马么二力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对案件重要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为马五苏么乃隐匿罪证,其行为构成伪证罪,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